《關於辦理鄰氯苯基環戊酮等三種製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為遏制鄰氯苯基環戊酮等製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製造毒品,針對製毒物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辦理鄰氯苯基環戊酮等三種製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通知
- 時間:2014年
<關於辦理鄰氯苯基環戊酮等三種製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通知>
公通字[2014]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隨著製造合成毒品犯罪的迅速增長,製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形勢嚴峻。利用鄰氯苯基環戊酮合成羥亞胺進而製造氯胺酮,利用1-苯基-2-溴-1-丙酮(又名溴代苯丙酮、2-溴代苯丙酮、α-溴代苯丙酮等)合成麻黃素和利用3-氧-2-苯基丁腈(又名α-氰基苯丙酮、α-苯乙醯基乙腈、2-苯乙醯基乙腈等)合成1-苯基-2-丙酮進而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犯罪尤為突出。2012年9月和2014年5月,國務院先後將鄰氯苯基環戊酮、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為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管制。為遏制上述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製造毒品,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製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現就辦理上述三種製毒物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通知如下:
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鄰氯苯基環戊酮、1-苯基-2-溴-1-丙酮或者3-氧-2-苯基丁腈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鄰氯苯基環戊酮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二)1-苯基-2-溴-1-丙酮、3-氧-2-苯基丁腈十五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二、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上述行為,達到或者超過第一條所列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