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賦予國家計畫委員會以立法職能》列寧1922年12月27日的口述記錄,是給俄共(布)黨的代表大會的信。現收入《列寧全集》第2版第43卷。信中首先闡述賦予國家計畫委員會以立法職能的必要性。在國家事務變得異常複雜的情況下,往往交錯著各種需要解決的問題,其中有些問題需要國家計畫委員會人員鑑定,有些問題不需要他們鑑定,有些問題的某些方面需要國家計畫委員會鑑定,另一方面則不需要它鑑定。因此,需要改變過去的看法,認為應該賦予國家計畫委員會一定的立法職權。其次,賦予國家計畫委員會以立法職能的可能性。國家計畫委員會這個匯集了內行、專家、科技界人士的機關,掌握著正確判斷事物所需的大量材料,具有完成與其相關行政立法的條件。再次,提出賦予國家計畫委員會以立法職能的條件和原則:第一,應該使國家計畫委員會的決定不被通常的蘇維埃程式所推翻。第二,改變國家計畫委員會的決定要有特別程式。例如把問題提交全俄中央執行會常會,根據特別指令對需要改變決定的問題進行準備,根據特別條例寫出報告,來權衡國家計畫委員會的決定是否應該撤銷,以及對改變國家計畫委員會的問題的決定規定特別的期限等。第三,領導國家計畫委員會的領導人不僅要有行政才能,而且要具有吸收人才的廣泛的經驗和能力。這些論述,對社會主義的經濟行政法制建設有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