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評估驗收1000所左右示範性普通高級中學的通知
- 發文機構:國家教委
- 發文時間:1995年7月3日
- 發文字號:教基[1995]17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1995年7月3日,國家教委發出《關於評估驗收1000所左右示範性普通高級中學的通知》及《示範性普通高級中學評估驗收標準(試行)》。
檔案全文
國家教委關於評估驗收1000所左右示範性普通高級中學的通知
教基[1995]17號
建國以來,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提出要建設一批重點中學,這對於推動中學教育,乃至各級各類教育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1980年以來,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遵照國務院批准原教育部頒發的《關於分期分批辦好重點中學的決定》,加強了重點中學的建設,學校辦學條件明顯改善,教育教學改革不斷深化,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顯著提高,為辦好普通高中提供了經驗,為高等院校培養了大量合格的新生,為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需的大批人才奠定了基礎。根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及其實施意見的有關精神,國家教委決定在2000年以前分期分批建設並評估驗收1000所左右示範性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示範性高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設和評估驗收1000所左右示範性高中是一項重要的戰略措施,對於加速人才培養,推動普通高中教育的發展,帶動我國教育水平的提高,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社會各界要進一步重視和加強示範性高中的建設,增加投入,改善辦學條件,調動示範性高中的積極性,深化教育改革,發揮示範性高中在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方面的示範作用。
二、國家教委評估驗收的示範性高中應是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模範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辦學思想端正,加強德育,積極開展教育教學改革,教師素質與辦學條件好,辦學有特色,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社會和高等院校對學生的評價好,學校的管理水平高,有較長的辦學歷史,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外有較高聲譽的普通高級中學。
三、我委制定的《示範性普通高級中學評估驗收標準(試行)》(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標準》)是引導各地加強示範性高中建設的指導性意見,也是評估驗收示範性高中的基本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依照《標準》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和評估細則,報我委基礎教育司備案。
四、根據有計畫、有步驟,分期分批建設的原則,我委將於1997年前後,分三批評估驗收1000所左右示範性高中,並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國家教委申報的示範性高中校數,由我委根據各地普通高中在校學生數和辦學水平確定並下達。
申報的步驟是:先由學校自評、申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評估,符合《標準》的,再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報國家教委,經評估驗收後正式公布。
五、申報示範性高中學校所在縣(市、區)必須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並驗收合格;必須有對薄弱高中扶持、改進的積極措施,並取得一定成效;必須有高中階段教育發展的統籌規劃。凡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不得申報。
六、國家教委評估驗收的示範性高中包括辦學卓有成效的側重升學預備教育、實行分流教育、側重就業預備教育的高中和特色高中等。各地要採取積極措施,幫助這些高中進入國家教委評估驗收的示範性高中行列。
七、對國家教委公布的示範性高中實行定期複查,不搞“終身制”。經複查發現問題,責成當地政府和學校加以改正;對少數辦學問題較多,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取消示範性高中的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