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設立清華大學新聞發言人的暫行規定

關於設立清華大學新聞發言人的暫行規定

《關於設立清華大學新聞發言人的暫行規定》是清華大學新聞中心出台的清華大學新聞發言人管理制度,於2005年10月施行。於2016年進行了發言人的更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設立清華大學新聞發言人的暫行規定
  • 外文名:the temporary provisions of setting press spokesman of Tsinghua University
  • 日期:2005年10月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條

根據中央關於建立健全我國政府新聞發布體制的要求,以及北京市委宣傳部、市委教育工委關於在各高校設立新聞發言人、建立新聞發布制度的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校新聞宣傳工作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推進我校新聞宣傳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在《清華大學對外新聞發布工作管理規定(試行)》和《清華大學校內突發性事件新聞報導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我校設立清華大學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由主管宣傳工作的校領導和新聞中心負責人等若干人組成,經校黨委常委擴大會議決定任命。新聞發言人應熟悉學校的工作,具備相當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具有較強的文字和語言表達能力。

第三條

清華大學新聞發言人在學校黨政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新聞發言人代表學校,就學校的重要決策、重要規章制度和重大活動,以及校內突發性事件和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等,正式對外發布新聞、聲明和有關信息,闡明學校的立場和意見。

第四條

新聞發言人在進行對外新聞發布時,可通過舉辦新聞發布會、召開新聞通氣會、約見或接受記者採訪等方式進行,由新聞中心負責具體組織和實施,學校相關單位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五條

建立清華大學對外新聞發布工作的協調機制。由黨辦、校辦、新聞中心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清華大學新聞發言人工作協調小組,負責與學校各相關單位進行聯繫和協調,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相關信息。學校各單位的新聞宣傳負責人應積極配合,協助新聞發言人做好對外新聞發布工作。

第六條

新聞發言人的對外新聞發布工作,依照以下程式進行:特別重大的新聞信息,經校長、校黨委書記審定同意,由主管宣傳工作的校領導以新聞發言人的身份實施發布;其他重要的新聞信息,經主管宣傳工作的校領導審定同意,由新聞中心負責人以新聞發言人的身份實施發布。

第七條

本暫行規定由新聞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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