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

關於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

《關於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是為進一步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切實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遊部研究制定,於2021年9月29日,以文旅市場發〔2021〕101號就有關事項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9日
  • 發布單位:文化和旅遊部
  • 發文字號:文旅市場發〔2021〕101號 
通知全文,政策解讀,

通知全文

文化和旅遊部發布《關於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演出經紀機構是演出市場重要主體,對最佳化演出資源配置、豐富演出產品供給、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一段時間以來文娛領域出現的藝人違法失德、“飯圈”亂象等問題,敗壞行業形象,損害社會風氣,對演出市場造成較大衝擊,擾亂了市場秩序,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為進一步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切實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演出資質管理
(一)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規定,向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二)嚴格執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製度,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三)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業務的經營單位,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演出經紀人員在從業活動中為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經紀服務,或者縱容所經紀演員違法失德行為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撤銷其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二、規範演員從業行為
(五)演員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動承擔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不斷提高思想品德修養、職業道德素養和人文藝術涵養,爭做德藝雙馨的文藝工作者。
(六)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維護演員合法權益,承擔演員管理責任,將政治素養、道德品行作為演員選用和培養的重要標準,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增強演員守法意識和道德修養。建立演員自律自查工作制度,查找演員從業行為存在的問題及風險點,督促演員及時改正。
(七)演員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對演員的教育、提醒,積極引導演員時刻敬畏法律紅線,嚴守道德底線,提升職業操守,積極營造崇德尚藝、見賢思齊的良好風氣。
(八)從事未成年人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依法保障其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權利。嚴禁以招募“演藝練習生”等名義,向未成年人灌輸所謂“出名要趁早”等錯誤觀念,誤導未成年人價值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加強演出活動監管
(九)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切實加強演出活動的內容管理,堅決抵制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違反公序良俗、畸形審美等行為,樹立正確審美導向。
(十)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安排專職演出經紀人員承擔演出活動的協調聯絡等工作,配合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做好行業監管,履行依法納稅以及代扣代繳有關稅費義務。舉辦涉外營業性演出活動,還應配合外事、公安等部門落實外籍人員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演出活動不得使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違法失德演員;不得使用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圖形、畫面、音視頻和文字等進行演出宣傳、售票和演出場地布置等活動;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有未成年人參與的演出,應當經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十二)演員擅自變更演出內容或所表演內容、表演行為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演出舉辦單位以及該演員所簽約演出經紀機構予以處罰。使用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圖形、畫面、音視頻和文字等進行演出宣傳、售票和演出場地布置等活動的,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演出舉辦單位予以處罰。以假唱欺騙觀眾或者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演出舉辦單位和演員予以處罰。
四、做好冬粉正面引導
(十三)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加強對冬粉應援行為的正面引導,做好對授權冬粉團、後援會網路賬號的內容監督。對擾亂網路公共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冬粉群體,應當督促演員主動發聲,積極引導。
(十四)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做好演出現場管理,維護演出現場秩序,不得設定場外應援、禮物應援、打榜投票等誘導冬粉消費的行銷活動。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會等活動,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正常觀看演出之外的應援消費。
五、共建良好演出生態
(十五)對體現民族特色和國家水準的優質演出產品和服務,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和支持,培育更多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的精品劇(節)目。
(十六)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將符合條件的營業性演出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列入文化市場失信名單,實施信用懲戒。
(十七)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的執法檢查,做好營業性演出的日常巡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十八)行業協會應當完善演出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自律規範,建立風險監測研判機制和管控機制,對違法失德演員進行評議,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及演員實施自律懲戒和行業抵制。
(十九)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常態化培訓機制,全面加強對從業人員思想政治、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構建積極向上、繁榮有序的演出生態。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
2021年9月29日

政策解讀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演出經紀機構是演出市場重要主體,根據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數據,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國共有演出經紀機構8000餘家,每年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活動中,約80%是由演出經紀機構組織舉辦,演出經紀機構對最佳化演出資源配置、豐富演出產品供給、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段時間以來文娛領域出現的藝人違法失德、“飯圈”亂象等問題,敗壞行業形象,損害社會風氣,對演出市場造成較大衝擊,擾亂了市場秩序,人民民眾反映強烈。
  為進一步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壓實演出經紀機構責任,切實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宣部《關於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文化和旅遊部《關於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我部在充分聽取行業建議並吸收部分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形成《通知》。
  二、《通知》將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納入演出經紀管理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明確:演出經紀機構是指具備《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從事下列活動的經營單位:
  (一)演出組織、製作、行銷等經營活動;
  (二)演出居間、代理、行紀等經紀活動;
  (三)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
  該條款對演出經紀的範圍進行了解釋,將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納入演出經紀管理。而目前,大量經紀公司、工作室的業務會涉及到演出市場演員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據此,《通知》明確要求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規定,向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三、《通知》關於演員經紀從業人員有哪些具體要求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據此,文化和旅遊部建立了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製度, 2017年,“演出經紀人員資格”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準入類”資格類別。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按此規定,通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為壓實演出經紀人員職責,做好對演員的引導,《通知》還明確演員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對演員的教育、提醒,積極引導演員時刻敬畏法律紅線,嚴守道德底線,提升職業操守,積極營造崇德尚藝、見賢思齊的良好風氣。如演員經紀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為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經紀服務,或者縱容所經紀演員違法失德行為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將撤銷其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四、《通知》對演員有哪些具體要求
  《通知》專門提出對演員自我約束方面的要求,明確演員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動承擔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不斷提高思想品德修養、職業道德素養和人文藝術涵養,爭做德藝雙馨的文藝工作者。
  五、《通知》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有哪些具體舉措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關係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係國家和民族未來,是全社會關注的重大民生問題。但是,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出現以招募“演藝練習生”名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組織冬粉應援活動等誘導未成年人高額消費甚至互撕謾罵等亂象,誤導未成年人價值觀。為規範這些亂象,《通知》分別在規範演員從業行為、加強演出活動監管、做好冬粉正面引導等三個層面,明確從事未成年人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保障其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權利。嚴禁以招募“演藝練習生”等名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有未成年人參與的演出,應當經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同時,明確在演出活動中,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會等活動,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正常觀看演出之外的應援消費,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六、《通知》對加強演出活動管理提出哪些具體要求
  演出活動作為演出市場經營的核心環節,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但是近年來,演出領域內容違規、假唱等現象時有發生,敗壞行業風氣,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為保障演出活動內容安全,規範相關經營行為,《通知》明確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演出活動的內容管理,堅決抵制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違反公序良俗、畸形審美等行為,樹立正確審美導向。明確演出活動不得使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違法失德演員。明確要求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違者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予以處罰。要求演出經紀機構在舉辦演出時嚴格履行依法納稅以及代扣代繳有關稅費義務。
  七、保障《通知》落實的措施有哪些
  為凝聚工作合力,共建良好演出生態,《通知》明確對體現民族特色和國家水準的優質演出產品和服務,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按照規定給予補助和支持,培育更多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的精品劇(節)目。支持各地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將符合條件的營業性演出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列入文化市場失信名單,實施信用懲戒。要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加強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支持行業協會完善自律規範,建立風險監測研判機制和管控機制,對違法失德演員進行評議,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及演員實施自律懲戒和行業抵制。同時,全面加強對從業人員思想政治、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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