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北京大學“企業冠名權”的規定

關於規範北京大學“企業冠名權”的規定

為了維護北京大學聲譽和社會公眾利益,規範企業使用北京大學名稱和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北京大學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商標法》及國務院[2001]58號檔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規範校辦企業管理體制試點問題的通知》、《關於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規範校辦企業管理體制試點指導意見》(下簡稱《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通知信息,通知內容,

通知信息

為貫徹國務院[2001]58號檔案精神、維護北京大學權益,同時根據北京大學產業實際情況和保正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北京大學規範“企業冠名權”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收費。北京大學冠名的企業既包括原北京大學企業,如北京北大方正集團,也包括北京大學與北京醫科大學合併後北京大學醫學部批准設立的企業,如北京北大藥業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一、“企業冠名權”含義
北京大學“企業冠名”是指企業在其名稱及其標識中使用北京大學名稱的行為。北京大學名稱包括北京大學中、英文的全稱、簡稱及其漢語拼音與圖形以及其它北京大學所獨有的標識性文字與圖案或其組合,如北京大學、北大、Peking University、Beijingda-xue、Beijing University、PKU、BEIDA等。
二、冠名與收費
(一)北京大學四大支柱企業
北京北大方正集團、北京北大資源集團、北京市北大青鳥軟體系統公司和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等北京大學四大支柱企業可以保留北京大學“冠名”至2008年12月31,但須每年向北京大學上繳“冠名費”壹千萬圓人民幣。
(二)北京大學四大支柱企業和科技園之下屬企業及其它企業
1、原則上不允許使用“北大”冠名
這些企業應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取消北京大學冠名。
2、特例
對於取消北京大學冠名確有困難的企業,經北京大學批准可以保留北京大學“冠名”至 2008年12月31,但須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向北京大學上繳“冠名費”壹百萬圓人民幣,並在前一年度“冠名費”的基礎上逐年遞增壹百萬圓人民幣,即20O5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大學上繳“冠名費”貳百萬圓人民幣,2006年12月31日前北京大學上繳“冠名費”叄百萬圓人民幣,2007年12月31日前北京大學上繳“冠名費”肆百萬圓人民幣,2008年12月31日前北京大學上繳“冠名費”伍百萬圓人民幣。
(三)新設企業
新設企業一律不允許冠名“北大”。
三、費用收取
北京大學醫學部批准設立的企業上繳北京大學“冠名費”至北京大學醫學部計財處,由北京大學醫學部支配;其他企業上繳北京大學“冠名費”至北京大學校辦產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由北京大學支配。
四、去掉“北大”冠名
本規定中應去掉“北大”冠名的公司,在去掉“北大”冠名之前,停止股權進行轉讓(不含將北京大學持有的股權向資產經營公司劃轉)。
五、管理與監督
北京大學醫學部批准設立的企業由北京大學醫學部負責管理和監督;其他企業由北京大學校辦產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與監督。四大支柱企業管理層對執行本規定負有行政責任。
六、冠名“北醫”的企業
北京大學醫學部“企業冠名權”規定由北京大學醫學部依照本規定製訂相應的管理辦法。
七、附則
本規定經2004年1月13日第520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實施,學校授權校辦產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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