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縮小協作出版範圍的規定

《關於縮小協作出版範圍的規定》在1991年04月08日由新聞出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縮小協作出版範圍的規定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 頒布時間:1991年04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5月01日
經過整頓,協作出版違反規定的情況有所好轉,但仍存在問題,主要是協作出版範圍過大,一些門類的圖書進行協作出版,繼續造成品種增長過快,圖書質量下降,同時還時有變相賣書號的問題發生。這同調整結構、最佳化選題、壓縮品種、提高質量的要求是牴觸的。考慮到客觀情況的變化,為了有利於壓縮品種、提高質量,杜絕賣書號的行為,決定縮小協作出版的範圍,並對審稿、發行等作出新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今後協作出版的圖書,只限於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類圖書(不含科普讀物和生活用書)。由省級地方志殼烏辦公室、省級黨史資料辦公室組織編纂和審定的地方志、黨史資料也可以在當地有關專業出版社協作出版。其他圖書一律不得進行協作出版。
二、協作出版的對象,只限於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的科研單位和教學單位及其他國營企事業組織。出版社不得與集體或個人雄蜜悼只進行協作出版。
三、協作單位不得經營圖書發行。所有協作出版圖書均應交新戶凳享舟華書店發行,或由出版社自辦發行。
四、協作出版的圖書,出版社要堅持三審制,嚴格終審終校,保證圖書質量。
五、出版社協作出版的收入只能作為出版社收入,設閥員不得分給個人。責任編輯、編輯室主任、社長、阿影煉總編輯均不得因參與協作出版收取任何報酬。各社對局婆姜正在進行的協作出版項目應進行清理,凡不符合(89)新出圖字第47號、676號、795號規定精神的,一律停止。本規定從1991年5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協作出版規定與此有牴觸的,一律停止執行,以本規定為準。今後如出版社和協作單位違反本規定,按非法出版活動從嚴查處。
關於代印、代發工作,應繼續嚴格執行我署(89)新出圖字第47號檔案的有關規定,不得以代印、代發名義搞變相的賣書號,如果違反,從嚴處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單位要加強對協作碑獄罪出版和代印代發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應及時查處並報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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