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商務部現發布《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其宗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檔案精神,推動網上交易健康發展,逐步規範網上交易行為,幫助和鼓勵網上交易各參與方開展網上交易,警惕和防範交易風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 外文名:Guidance on online trading (provisional)
  • 發布單位:商務部
  • 發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19號
  • 發布日期:2007-03-06
參與方式,基本原則,(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二)遵守網際網路技術規範和安全規範,(三)誠實守信,嚴格自律,規範行為,契約要求,信息披露,交易促進,(一)加強網上交易的環境建設,(二)促進全國網上交易的協調發展,(三)參與電子商務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四)倡導網上交易理論研究和案例研究,

參與方式

(一)網上交易
網上交易是買賣雙方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的商品或服務交易。常見的網上交易主要有:企業間交易、企業和消費者間交易、個人間交易、企業和政府間交易等。
(二)網上交易參與方
網上交易參與方包括網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
1.網上交易的交易方,具體指:
(1)賣方,利用網際網路出售商品或服務。
(2)買方,利用網際網路購買或獲得商品或服務。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從事商品和服務交易須具備相應資格的,交易方應當符合其規定。
2.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根據其服務內容可以分為:
(1)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從事網上交易平台運營並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服務。網上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務提供者為開展網上交易提供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該系統包括網際網路、計算機、相關硬體和軟體等。
(2)網上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為最佳化網上交易環境和促進網上交易,為買賣雙方提供身份認證、信用評估、網路廣告發布、網路行銷、網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險等輔助服務。
生產企業自主開發網上交易平台,開展採購和銷售活動,也可視為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
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可以同時提供網上交易輔助服務。

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網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網際網路和信息技術訂立契約和履行契約,但網上交易的參與各方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相關規定和標準。

(二)遵守網際網路技術規範和安全規範

網上交易以網際網路環境為基礎。為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網上交易參與各方,特別是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網際網路技術規範和安全規範。

(三)誠實守信,嚴格自律

網上交易各參與方必須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嚴格自律,健康有序地開展網上交易,不得利用網上交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規範行為

(一)網上交易的交易方
1.認識網上交易的特點
網上交易通過現代信息技術和網際網路進行信息交流、洽談、簽訂契約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但交易方在了解對方真實身份、信用情況、履約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難度,存在一定的違約和欺詐風險。交易方應認識網上交易的特點,謹慎交易,積極防範風險。
2.了解交易相對方的真實身份
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儘可能多的了解對方的真實身份、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對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務提供者詢問,必要時也可以向有關管理、服務機構查詢。
交易各方應在適當的時間將自身與交易有關的真實信息告知對方,如:營業執照和特殊業務許可證照的有關信息,實體經營地址和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
如果一方拒絕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謹慎對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範利用網上交易進行欺詐的行為。

契約要求

交易各方採用電子郵件、網上交流等方式訂立契約,應當遵守契約法、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注意下列事項:
(1)與數據電文確認收訖有關的事項;
(2)以數據電文形式傳送的要約的撤回、撤銷和失效以及承諾的撤回;
(3)自動交易系統形成的檔案的法律效力;
(4)價款的支付,標的物和有關單據、憑證的交付;
(5)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的選擇,準據法的確定;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交易方採用格式契約的,制定契約的一方應遵守法律、法規關於格式契約的規定,並注意適應網路特點,相對方要仔細閱讀契約條款,謹慎操作。
4.依法使用電子簽名
交易各方通過電子簽名簽訂契約的,要遵守電子簽名的法律規定,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選擇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認證服務。
5.注意支付安全
交易各方選擇網上支付方式的,要通過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進行,及時保存支付信息,增強網上支付的安全意識。交易各方進行網下支付的,要充分考慮貨到付款、預付貨款等方式的特點,注意資金的使用安全。
6.依法發布廣告,防範違法廣告
交易各方發布的網路廣告要真實合法。瀏覽廣告的一方要增強警惕性和鑑別能力,注意識別並防範以新聞或論壇討論等形式出現的虛假違法廣告。
7.注意保護智慧財產權
交易各方要尊重智慧財產權,依法交易含有智慧財產權的商品或服務,不得利用網上交易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8.保存網上交易記錄
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類交易記錄,以作為糾紛處理時的證據。大宗商品、貴重商品與重要服務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書面檔案或採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記錄。
(二)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
1.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服務提供者提供網上交易相關服務,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相關審批和登記註冊手續的,應依法辦理;需要具備一定物質條件的,包括資金、設備、技術管理人員等,應符合要求的條件。
2.規範服務,完善制度
服務提供者應提供規範化的網上交易服務,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如:
(1)用戶註冊制度,
(2)平台交易規則,
(3)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
(4)隱私權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5)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6)廣告發布審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與數據備份制度,
(8)爭議解決機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郵件舉報處理機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信息披露

服務提供者應以合理方式向用戶公示各項協定、規章制度和其他重要信息,提醒用戶注意與其自身合法權益有密切關係的內容,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的閱讀和保存。
4.維護交易秩序
服務提供者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證網上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和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服務,維護交易秩序,建立並完善網上交易的信用評價體系和交易風險警示機制。
5.維護用戶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
服務提供者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用戶的註冊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交易各方發生爭議時,應依照法律和約定協商解決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服務提供者應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儘可能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賣方信用信息查詢服務,方便消費者選擇可靠的賣方。
網上支付服務的提供者應根據網上交易的特點,採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資金的安全,保障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和賬號信息的安全。
6.保存交易記錄,保證數據安全
服務提供者應特別注意保存網上交易的各類記錄和資料,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安全性。
7.監督平台信息
服務提供者應注意監督用戶發布的商品信息、公開論壇和用戶反饋欄中的信息,依法刪除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減少垃圾郵件的傳播。
8.維護系統安全
服務提供者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維護網上交易平台系統和輔助服務系統,落實網際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提高網上交易的安全性。

交易促進

(一)加強網上交易的環境建設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範圍廣、層次高的電子商務工作體系,完善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環境、法制環境和促進機制。
鼓勵企業通過技術引進和自主創新,不斷發展網上交易技術,構建有利於網上交易發展的技術支撐體系。
鼓勵行業協會、交易社區建設有利於網上交易的各類機制,包括預警、欺詐投訴、爭議處理、信用評估、行業與交易社區聯動機制等。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協助相關主管部門研究、規範網上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為,規範物流配送行為,促進電子簽名套用,提高網上支付的安全性和物流配送的準確性。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制定網上交易的標準和規範,參與建設網上交易的安全認證體系、信用體系、網路仲裁和網路公證體系等。

(二)促進全國網上交易的協調發展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網上交易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的合作,特別注意促進中西部地區網上交易的發展。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城市網上交易向農村擴展,提高農產品網上交易的比例。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扶持第三方網上交易平台建設,引導中小企業通過網上交易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

(三)參與電子商務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參加電子商務國際組織,參與電子商務國際交流與合作。
鼓勵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參與電子商務相關國際規則、條約和示範法的研究和制定。

(四)倡導網上交易理論研究和案例研究

鼓勵大專院校、研究機構開展網上交易模式、交易平台建設、交易平台提現、交易主體行為分析、網上行銷、網路廣告、網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安全、糾紛解決、統計標準等方面的理論研究,為促進網上交易發展提供必要的理論基礎。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等與政府相關部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合作,總結網上交易的經驗教訓,形成具有推廣價值的網上交易模式和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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