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很多地方農民犯罪已占全部刑事犯罪的50%~55%。農民犯罪的觸角一是留在農村,使農村地區的社會治安形勢日益嚴峻;二是伸向城市,與城市失業遊民、失學和輟學青少年、刑滿釋放和勞教解除人員匯成一支規模宏大的犯罪率極高的隊伍。農民犯罪的大量增加,使全社會犯罪呈現出比較嚴重的態勢。此外,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因素,農村地區的社會衝突接連不斷、且呈現出規模擴大、組織細化、對抗激烈、難以調處的態勢。
一、造成農村地區社會治安形勢嚴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政治體制改革滯後,社會主義民主機制不健全,權力資源的開發、分配和使用不規範。發端於農村的經濟體制改革進行了20餘年,改革已進入到縱深發展階段,市場經濟新體制初步建立,而政治體制改革卻沒有同步進行。較突出的問題是:(1)農村基層組織權力分配使用尚未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農村黨支部、村委會、股份社各自的章程、條例缺乏組織之間的平衡、協調、制約功能。彼此依章依規履行職責,難免會導致權力無序運行,政治利益上發生衝突。(2)農村基層組織沒有真正實行民主決策。無論村黨支部還是村委會,對重大事項的決策依然是第一把手說了算。(3)民主監督不落實。不少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家長作風、獨裁專制觀念根深蒂固,他們不認真執行“五公開一監督”制度,村民不知內情,無計實施監督,理所當然懷疑幹部侵吞集體財產,檢舉、投訴、上訪現象層出不窮。
2.農村地區基層黨政組織職能弱化。農村政治、經濟一體的管理體制解體後,在各種社會矛盾縱橫交錯,社會管理任務加重的情況下,基層黨政組織對農村事務的調控職能大大減弱。主要表現在農民民眾對基層黨政組織依賴性減少,相當一部分黨支部、村委會、治保會不起作用,一些基層幹部素質較低,公僕意識淡薄,他們對民眾要求解決的困難很少去研究,即使研究也是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直接影響了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在農村的貫徹執行,也失去了預防違法犯罪的防線作用。
3.政府的一些不當行政行為激發了政府與農民的利益矛盾。首先,政府不當的斂財行為增加了農民負擔。由於我國農村地區政府機構有過多的人員需要養活,農村各項事業發展需要資金,政府財政捉襟見肘,以及好大喜功的施政動機,一些農村地區的政府紛紛出台了一些不當的斂財措施,如各種名目的集資、收費、攤派和達標活動,使一些地方農代寫論文民承擔的費用和勞務連年增加,農民負擔的增長速度大大超過了農民人均收入的增長速度。黨中央、國務院雖多次下發檔案,要求減輕農民負擔,但在有些地方卻收效不大,甚至出現反彈。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引導農民致富過程中的盲目性和不當的行政干預,使結果適得其反,極大地損害了廣大農民的利益。 4.農村治安管理薄弱,偵查打擊力度不夠。由於我國大多農村地區整體經濟水平不高,政府財力不足,警力有限,致使治安管理的真空地帶和薄弱環節較多。目前儘管基本實現了“一鄉一鎮一所”,但40%的派出所警員不到5人,根本無力承擔繁重的管理和對案件的查處任務。一些民警基本素質不過硬,習慣於沖衝殺殺,不會做深入細緻的民眾工作。派出所條件差,工作艱苦,裝備落後,經費奇缺,職能外的工作繁多,民警不安心基層。農村治保會、聯防隊建設不適應現實鬥爭的需要。在不少地方,預防和遏制違法犯罪的社會控制機制受到削弱,治安管理的失控狀態相當突出,經常發生案件無人查處,有了糾紛無人調解,抓獲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及時審理的情況。當前,農村違法犯罪持續上升與公安司法機關的打擊不力有很大關係,客觀上助長了違法犯罪活動的惡性循環。5.經濟收入差距拉大。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有了很大發展,社會成員的生活水平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從整體來看,經濟發展很不平衡。主要表現在:(1)城鄉差距進一步擴大。(2)地區差距突出。(3)家庭、個人貧富懸殊嚴重,這一點尤為突出。由於個體素質、經濟基礎、社會關係等因素,農村中家庭、個人之間貧富懸殊問題日益普遍和突出。同時,由於經濟收入、生活水平的城鄉、地區、家庭和個人的差別,使一些農民心理準備不足,承受能力差,於是產生心理失衡。這些心理通常情況下是正常的,但在特定條件下,由於得不到正確疏導,一遇到合適的氣候和土壤,便會衍生出違法犯罪意念。
6.傳統文化與現實生活的反差,導致農民心理失衡。長期處於城鄉分割狀態下的中國農民,歷史上就形成了完全不同於城市社會的文化習俗和價值觀念。但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在由封閉轉為開放過程中,農民受到傳統文化、外來文化、現代文化的多重影響。中國農民不僅把“等貴賤,均貧富”看作是自己的社會理想,而且還作為自己的根本道德原則。這種文化意識,使大量農民不能正確認識社會主義初期階段,城市與農村在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衡,在收入與消費上存在的巨大差距和不平等,不能適應這種實際存在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暫時無法消除的城鄉二元制度。在城市與農村生活水平反差較大,農村個人家庭差距拉大,尤其是在農村一些人靠投機鑽營,以權謀私,違法致富又未受到“報應”的情況下,他們的價值觀、公正觀、道德標準便發生傾斜,從而放鬆對自己行為的約束,做出違法犯罪的事情。
7.部分農村幹部和企業經營者綜合素質低。農村幹部、企業經營者絕大多數是當年“洗腳上田”的農民,他們讀書不多,文化水平較低,不懂現代經濟管理和行銷決策,缺乏駕馭市場、化解風險的戰略眼光和能力。隨著市場競爭的白熱化,他們越來越不適應形勢的發展。具體表現在:(1)有些村幹部為了使鄉親們早日富起來,爭著上項目,資金不夠,則把賣地款投進去,再不夠就發動村民集資,把“棺材本”也投進去。投資失敗了,企業倒閉或半死不活,集體和個人損失慘重。(2)企業經營者拓展市場乏術,經營管理落後,產品成本高,銷路不暢,資金周轉不靈,工人工資發不出。
8.稅費結構不合理,多頭收費愈演愈烈。我國現行的財政、稅收制度不科學,費多過稅,結構不合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都有行政事業收費的權力,致使多頭收費、重複收費的問題層出不窮。不僅工商、稅務、國土、水利、電力、公安部門對農村收費,而且農業、教育、民政、勞動等部門也對農村收費。
新中國的財政體制屬國家集權型財政體制,將其重點放在了國家控制的城市工商業的發展之上,並採取了城市剝奪農村、國營工商業剝奪私營工商業的方式。由於農民在權利資源配置中的弱勢地位,其難以爭取到更多的權力資源來擴大“生活機會”;相反,倒常常成為新二元經濟結構成本的負擔者。新二元經濟結構與城市對立的二元經濟結構交叉結合,進一步壓縮了農民的生存空間和生活機會,導致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進一步惡化。農民被排除在社會福利保障的政策框架之外,不能享用自己作出巨大貢獻而創造出來的現代文明成果,在社會日益嚴重的兩極分化中越來越多地淪為底層社會的成員。
9.鄉鎮企業改制後的配套措施跟不上。鄉鎮企業的改制,涉及到農村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打破了多年形成的利益格局,這就不可避免地產生各種利益矛盾和利益衝突,加之經濟生活中還面臨不少矛盾和問題,致使農村地區各種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趨於增多。一是失業、待業人員大量增多的問題。二是業主與職工的矛盾問題。三是改制後遺留的債權債務和非法集資問題。四是因環境污染、征地安置等引發的廠社矛盾問題。
企業改制以後,政府部門對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干預減少,部分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型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不願意在安全生產上增加投入,以前集體企業中那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在私營企業中難以落實,使企業內部各種事故隱患增多,火災、爆炸事故時有發生。
二、農村地區的社會穩定事關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全局性。當前,要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搞好農村黨支部、村委會的建設,發揮基層組織在團結帶領民眾同流氓惡勢力進行鬥爭中的領導作用。一是按照黨的組織原則和基層村委會組織法的要求建設黨支部和村委會,糾正目前個別地方存在的以宗族、家族關係為紐帶建立黨支部和村委會的錯誤做法。要加強黨支部的思想建設,增強為人民服務的政治責任感。發揮黨員和農民民眾在黨支部和村委會建設中的監督作用,以提高黨支部、村委會的建設水平。二是選好黨支部書記和村長。基層領導班子是否有戰鬥力,是否能帶領民眾同流氓惡勢力作鬥爭,關鍵在於有好的一把手。要選配責任心強、作風好、敢於向惡勢力作鬥爭的人擔任領導職務。要通過培訓等方式,提高基層黨支部書記、村長的政治素質。三是發揮村治保會和村治安員的作用。公安機關派出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健全治保、民調組織,確定好合適人選,明確職責任務,保障其合法待遇,做到組織、人員、任務三落實,責、權、利三者掛鈎兌現,發揮好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2.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確保農村政治秩序的穩定。農村的社會衝突,很大一部分是由於民主機制不健全,農民進入政治過程的路徑不暢通或農村基層組織權力失控所致。因此,要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大膽進行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機制的探索。
首先,要規範農村基層組織的權力運作。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自治章程》及有關股份社的政策法規,結合當前農村的客觀實際,制定農村黨支部、村委會、股份社理事會議事規則,規範各機構的權力運作。既要明確黨支部、村委會、股份社三者之間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又要防止權力過於集中,黨支部越俎代庖,包攬本應由村委會、股份社辦理的事務。這樣,權力適度分散,既能形成合力,又能互相監督制約,有利於根治腐敗,促進農村政治秩序的穩定。
其次,要建立民主決策制度。民主決策制度是村民自治的關鍵和核心。凡是村內的一切大事或與村民利益息息相關的事情,一律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討論,由支委會、村委會、股份社理事會聯席會議決定後組織實施。堅決廢除以往那種黨支部“包打天下”,黨支部書記一個人拍板定案的決策模式。
最後,要強化民主監督機制。農村應建立工作報告制度和情況通報制度,黨支部定期向村民代表通報工作情況,聽取村民代表對支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村委會定期向村民報告工作,接受村民的質詢和批評;股份社理事會定期向股東報告工作,徵詢股東對資金管理、資金營運和利潤分配的意見。同時,要建立村幹部述職制度、民主評議制度、任期審計制度、民主議政日制度,使監督工作制度化、效益化。對村民最關心的村務、財務,要定期公諸於眾,實行財務收支公開、罰沒款項公開。
3.尊重價值規律,綜合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好各方面的經濟利益關係。當前,農村引發社會衝突的最根本原因乃是經濟利益的碰撞。村民和外來工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罷工、上訪、打官司等活動,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其經濟目的達不到,衝突就不能平息。所以,要著眼於民眾的利益,採取各種措施調整好經濟利益關係,使不穩定因素迅速化解。
首先,可運用社會保障手段,解決勞資糾紛。解決企業拖欠工人工資的勞資糾紛,現有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訴訟兩種方法。但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過程都較複雜,需要一定時間,且提起訴訟要交納訴訟費,從而使外來工的經濟處境“雪上加霜”。雖然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企業破產還債程式,將企業拖欠工人工資列為第一清償順序,但部分企業經過清產核資,破產財產連支付工人工資都不夠,工資追不回,工人將繼續鬧事,矛盾轉交給黨委和政府。因此,建立保障制度,是解決拖欠工人工資勞資糾紛的理智選擇。其基本思路是:由保險公司承保拖欠工資風險,企業交納保險費,政府強制私營、民營、合資等抵禦市場風險能力低的企業參加保險。一旦發生勞資糾紛,就由保險公司支付工人工資。對企業故意隱瞞、轉移資產拖欠工人工資的,由保險公司代為追償,有了該項保險,拖欠工資的勞資糾紛就能及時解決。
其次,應加強稅費征管,以減輕農民負擔。合理調整各種稅費,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對一些不再體現政府職能的收費,應轉為經營性收費,所得收入要依法納稅。再則,增加徵收工作的透明度,各項稅費開徵、收繳政策法規,應向農民公開,接受村民的監督。要定期進行財稅檢查,及時糾正亂徵稅、亂收費、亂攤派的行為,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安撫人心,取信於民,改善黨群關係、政群關係,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4.搞好農村兩個文明建設,剷除滋生流氓惡勢力的土壤。農村流氓惡勢力是在農村經濟體制發生變革,農村面貌發生很大變化的條件下出現的一種犯罪現象。而精神文明建設的相對滯後,是導致農村流氓惡勢力存在的重要原因。當前,各級農村黨政群組織要努力克服只重經濟發展,忽視精神文明建設的毛病,應堅持兩個文明一起抓,從根本上剷除惡勢力滋生的土壤。其一,要教育農民樹立起社會主義道德意識和遵紀守法觀念,通過文明村、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增強農民的榮譽感,建立起人與人之間相互尊敬、相互幫助的和諧的人際關係;要組織廣大農民學習法律,用法律來衡量和約束自己的言行,同時,也學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其二,農村的各級組織要抓好對落後分子的幫助教育工作,對有過激行為和不安分的人,要及時做好思想工作,防止他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其三,在生產發展、經濟條件改善的情況下,儘量縮小當地農民之間的貧富差距,對一部分因無致富門路而家庭困難的人,要在物質上給予一定的幫助,盡力消除一部分人因經濟收入上比他人低而帶來的心理上的不平衡,避免他們因嫉妒心理作祟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5.打擊和防範破壞農田水電等基礎設
施的犯罪活動。盜竊機泵管帶、盜割低壓電線、拆盜變壓器等犯罪在農村仍然比較突出,此類犯罪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不僅給國家、集體、個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而且會影響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對此類犯罪,一方面,公安機關要快偵快破,從重打擊。另一方面,公安機關要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案件的發生。
6.打擊和防範坑農害農的犯罪行為。坑農害農的犯罪行為,一是種植、養殖詐欺罪;二是生產、銷售偽劣、失效農業生產資料犯罪。對於此類犯罪行為,公安機關要加大打擊力度,對有關線索要緊抓不放,一查到底,對造成的損失要儘量挽回,對不法人員要從嚴從重打擊,從經濟上對其進行制裁,嚴處重罰,使之受到應有制裁,對其他同類不法人員起到震懾作用。
7.大力做好農村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一是做好民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對於民間矛盾糾紛要充分發揮基層治保、民調組織作用,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早化解,使之化解在萌芽狀態、初始階段,對於一時難以調處的民間矛盾,基層組織要及時向公安、法務部門報告,防止民轉刑案件發生。二是做好乾群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農村幹部教育培訓放到重要位置,不斷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和行政水平,尤其對村委會成員更要加強培訓監督,防止一些動機不純,通過不正當手段進入村委會的幹部違法亂紀。對於不廉潔行政、貪污腐化、胡作非為的農村幹部要加大查處力度,依照黨紀國法從嚴懲處,讓民眾滿意服氣。對於在農村幹部依法行政中無理取鬧、辱罵、報復的,要視情節嚴重給予批評教育,依法處理,要為村幹部撐腰作主,使之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
8.大力加強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是嚴厲打擊危害農村穩定的村霸、惡霸。對其中情節輕微、夠不上打擊處理限度的,公安機關要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懲處,要充分利用勞教手段對地痞、土流子、村霸等進行及時打擊,防止其坐大成勢而影響農村穩定。二是嚴密防範農村重點發案區域。縣級公安機關尤其是各派出所要以當前推行社區警務戰略為契機,進一步推進農村警務改革,以警務站、警務區辦公室、責任區民警辦公室為陣地,保障警力下沉到農村,以巡邏防範為工作重點,組織專職巡防隊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的巡控,打擊震懾違法犯罪,努力減少和控制發案,增強民眾的安全感。三是嚴格落實創建農村安全文明小區、村鎮措施。維護農村的大局穩定,要從營造局部穩定入手。農村安全文明小區的創建,是構築小區域穩定的有效載體。創建名副其實的安全文明小區,進而形成安全文明村、安全文明鎮,維護整個縣域的穩定。9.重教育,促使矛盾轉化,防患於未然。在處理宗派糾紛中,宣傳教育工作必須貫徹始終。反覆深入民眾做耐心的教育宣傳工作,通過協商、對話等多種形式,使他們擺脫困惑,冷靜下來,才有助於矛盾由“激”向“緩”的方面轉化。農村基層幹部在有關土地問題的群體性事件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處理這類問題時,首先應依靠基層黨政組織,抓基層幹部的思想教育。事件發生前,先做村幹部、治保主任的思想工作,與他們一起向民眾做宣傳教育、解釋工作,通過他們掌握事件的動態。事件發生後,應依靠幹部動員械鬥人員離開現場,制止械鬥。對其中煽動械鬥的幹部和一些宗族頭子,事後要查清問題,堅決依法處理。要把工作做在前頭,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中。公安機關要履行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職責,必須大力加強情報信息工作。通過開展社會調查,建立信息員制度,運用特情耳目,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廣泛而高效的信息網路。
我國當前發生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從總體上說,是不同民眾、不同階層利益關係和不同觀念形態的衝突,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產生的矛盾衝突,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可以依據國家法律和政策,通過執法干預和行政疏導及民眾自我調節等正常途徑來解決。在疏導無效、群體行為出格的情況下,才能採取措施予以處置。雖然採取強制處置辦法,平息了事態,穩定了局勢,但民眾與黨和政府的對立情緒仍可能會大面積、較長期的存在著,不穩定的因素可能會悄悄在滋長。因此,事件一旦平息,有關部門要與當地黨政組織認真剖析事件的全過程,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同時,召開各種座談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理順民眾情緒,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為農村的長治久安打下穩固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