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濟違法違章企業終止後的行政處罰辦法》是一個查處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經濟違法違章企業終止後的行政處罰辦法
-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 為了:查處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 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一、為了查處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違法違章企業終止,是指企業有經濟違法違章行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其進行查處之前,企
業自行歇業、解體、撤銷,或以其它形式停止經營或轉移經營權。
三、違法違章企業終止後,應依法對其進行查處,其非法所得尚未追繳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按違法違章企業終止後非法所得的流向追繳:
1.對以集體所有制形式登記,實為個人的或私營的違法違章企業,從事違法違章經營活動後解體並分贓
的,應向原合伙人或私營企業主追繳非法所得和對其進行處罰,原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2.對緊密型、半緊密型聯營的違法違章企業,應按聯營份額向參加聯營的企業追繳非法所得。
3.對承包或租賃的違法違章企業,應追繳原承包經營者、承租經營者所獲得的非法所得;承包經營者、
承租經營者繳納不足或隱匿的,應由原發包方或原出租方繳納不超過承包租賃費總數額的非法所得。
承包、租賃契約明確法律責任的,按契約管理法規辦理。
4.違法違章企業終止前,定期向主管部門、主辦單位繳納利潤、管理費的,按上述條款追繳非法所得不
足時,可向其主管部門、主辦單位追繳不超過上繳額的非法所得。
5.對企業違法違章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並處罰款。
(二)按違法違章企業終止後財產轉移的去向追繳:
1.違法違章企業終止後,其財產交給主管部門、主辦單位的,向主管部門、主辦單位追繳不超過上繳額
的非法所得。
2.違法違章企業終止後由其它單位承擔其權利義務的,向承擔權利義務的單位追繳原違法違章企業的非
法所得。
四、違法違章企業終止後,其主管部門、主辦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定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
帶責任。
五、違法違章企業在終止前的主要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六、違法違章企業終止後,其非法所得用於下列情況之一,可以免予追繳:
1.違法違章企業終止前,將非法所得捐助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部分;
2.將非法所得上繳國家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繳納稅金的部分。
七、對有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的經濟聯合組織、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終止後的行政處罰,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