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以財關稅〔2015〕23號印發《關於科研機構進口醫療檢測分析儀器有關稅收事項的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簡述,通知,
簡述
2015年6月3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科研機構進口醫療檢測分析儀器有關稅收事項的通知》。
通知
關於科研機構進口醫療檢測 分析儀器有關稅收事項的通知
財關稅〔201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適應科學研究和科技開發工作發展實際,滿足非醫藥類院校、專業和非醫藥類科學研究、科技開發機構免稅進口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屬檔案的潛在需求,經國務院批准,現對科研機構進口醫療檢測、分析儀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藥類院校、專業和醫藥類科學研究、科技開發機構免稅進口醫療檢測、分析儀器仍按《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科技開發用品政策》)執行。
二、取消對非醫藥類院校、專業和非醫藥類科學研究、科技開發機構免稅進口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屬檔案的主體資格限制,經海關核准,2015年12月31日前,對符合《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開發用品政策》主體資格的非醫藥類院校、專業和非醫藥類科學研究、科技開發機構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屬檔案,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三、科研機構進口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屬檔案的功能及數量應當與其科學研究、教學領域和任務相適應。
四、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科研機構免稅進口醫療檢測、分析儀器的情況進行事中或事後核查。各直屬海關於2016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科研機構免稅進口醫療檢測、分析儀器的執行情況報送海關總署,同時抄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各政策享受主體如有違反規定的情況,除補交稅款和按照有關規定處罰外,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免稅資格或取消免稅資格的處理。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