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

2013年,根據中央編辦印發的《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促進私募股權基金髮展的政策措施。

為進一步規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理順相關部門的職責關係,促進私募股權基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經國務院和中央編委批准,中央編辦印發《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通知》明確,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督管理,實行適度監管,保護投資者權益;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基金髮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政府對私募股權基金出資的標準和規範;兩部門要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3年
  • 發布單位: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央編辦) 
  • 文號:中央編辦發[2013]22號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證券投資基金法》發布後,特別是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印發後,證監會秉承大力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對各類私募基金進行統一功能監管的思路,在與國務院立法部門溝通基礎上,經反覆論證和修改,研究形成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於2013年徵求了國務院13個部委意見,並在吸收意見修改完善後,於2014年1月上報國務院。
根據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22號)和近期中央編辦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職責問題意見的函,證監會負責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工作。因此,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基金(包括以公司合夥企業等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也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2013年6月,《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以下簡稱《職責分工通知》)明確了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經中央編辦同意,由基金業協會具體負責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等工作並履行自律監管職能的目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及《職責分工通知》要求,保持對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的連續性,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健康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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