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給特殊教育學校職工補貼費問題的復函

鑒於盲、聾啞、弱智等特殊教育學校的職工擔負著培養、照料殘疾兒童的任務,工作比較辛苦,為鼓勵他們在本崗位上更好地為殘疾兒童服務,促進我國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經研究決定:在上述學校中,除教師、校長、教導主任繼續按原教育部《關於1956年全國普通教育、師範教育事業工資改革的指示》(56計勞董字第30號)的規定,享受相當本人工資(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15%的特教補貼費外,其他在編正式職工也可按此辦法發給相當本人工資(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或崗位工資之和)15%的特教補貼費。

文號,全文,

文號

索引號:717823004/1989-00017
分類: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制度;其他公文
發布單位:其他
發文日期:1989年03月09日
名稱:關於發給特殊教育學校職工補貼費問題的復函
文號:人薪函〔1989〕7號

全文

國家教育委員會:
你委《關於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的補貼費計入離退休費基數和職工增發補貼費的函》(88教初字007號)收悉。現對特殊教育學校職工補貼費問題函復如下。
鑒於盲、聾啞、弱智等特殊教育學校的職工擔負著培養、照料殘疾兒童的任務,工作比較辛苦,為鼓勵他們在本崗位上更好地為殘疾兒童服務,促進我國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經研究決定:在上述學校中,除教師、校長、教導主任繼續按原教育部《關於1956年全國普通教育、師範教育事業工資改革的指示》(56計勞董字第30號)的規定,享受相當本人工資(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15%的特教補貼費外,其他在編正式職工也可按此辦法發給相當本人工資(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或崗位工資之和)15%的特教補貼費,自本文下達之月起執行。職工調離特殊教育學校後,該項特教補貼費即予取消。
人事部
財政部
一九八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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