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揚求真務實精神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的若干規定

《關於發揚求真務實精神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的若干規定》是為了在全市黨員幹部中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促進各級領導幹部轉變工作作風。

(2004年3月11日)
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對推進黨委和政府的各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委、市政府重申並制定以下規定:
一、進一步簡化和規範各級領導幹部的公務活動
1.各級領導幹部參加公務活動,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力求簡化、節儉,堅決杜絕鋪張浪費,克服形式主義。
2.嚴格控制動用警力、警車。各種活動和會議確需動用警力和警車的,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除重大活動、會議外,各級領導幹部出行,一律不準警車開道,不準封道;各級領導幹部的工作用車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3.各級領導幹部參加公務活動,要嚴格遵守活動的時間。活動主辦部門不準因領導遲到而拖延活動開始時間,或隨意更改活動程式和內容。
4.各級領導幹部因公外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接送。市領導分管部門的人員,一律不準到機場、車站接送。
5.各級領導幹部到基層調研、檢查工作或到公共場所參加公務活動,不準影響基層單位、企業和民眾的正常生產、生活。基層單位一律不準迎送,不準組織民眾歡迎,不準懸掛歡迎標語,不準安排職工加班,不準安排領導題詞。
6.各級領導幹部到基層調研或檢查工作,要儘量減少陪同人員和車輛,一般不予宣傳報導。
7.各級領導幹部到基層調研或檢查工作,在城區內的,原則上不在基層就餐;到遠郊和各縣(市)的,要按規定用工作餐,不準到經營性飯店就餐,不準超標準接待,不準基層單位領導陪餐。
二、嚴格控制各種檢查、評比和慶典活動
8.除上級有明確要求和明文規定的,各單位、各部門不準以各種名義和藉口舉辦各類檢查、評比活動。確需舉辦的,要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批准;堅持“誰主辦、誰出錢”的原則,不準以任何名義向企事業單位攤派費用;要儘量縮小規模,縮短時間,減輕基層和企業負擔。
9.一般的慶典活動,不安排市領導出席;除教師節、“六一”兒童節有關活動外,其他慶典活動一律不準組織少年兒童獻花獻辭。所有的慶典活動一律不準向參加活動的人員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高檔禮品。
三、嚴格控制各種會議
10.嚴格會議審批程式。各部門、各單位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須提前10天向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提出申請,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會議一律不準召開。
11.嚴格控制會議數量。無明確目的、無實質性內容或可開可不開的會議,一律不開;內容相近的會議要合併召開。各部委辦局以及各類非常設機構召開的系統內部的工作會議,一律不準以市委、市政府的名義召開。
12.控制會議時間。除市黨代會、市委全會、市紀委全會、人代會、政協全會以外,其他會議原則上不超過一天。
13.控制會議規格和規模。除市黨代會、市委全會、市委工作會議、市紀委全會和重要的全市黨政領導幹部大會外,不安排市級領導班子負責同志同時出席會議。
除全市性重大會議外,一般不安排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出席會議;按照“誰分管、誰出席”的原則,由分管領導出席會議。一般的會議不要求區、縣(市)和市直部門主要領導參加。
14.改革會議方式。凡是能以電報、電話、檔案或新聞媒體等方式解決問題的,不再召開會議。需傳達和部署到基層的工作,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避免層層開會。
四、大力精簡各類檔案和領導講話
15.避免重複行文。上級已發到基層的和公開見報的檔案,不再轉發。會議上已印發的領導講話,不再發文。除市黨代會、市委全會、市政府全體會議、市紀委全會及其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會議上的市領導講話外,其他各種講話一律不發檔案;確需印發的,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哈爾濱通報》、《政府工作》或由主辦單位印發。
16.杜絕不必要的行文。各部門通過會議、電話可以解決的事項、布置的工作,不再發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上報的工作總結、調查報告等,對全局工作指導意義不大的,不予轉發;沒有具體貫徹措施的、“照抄照轉”類的檔案,不予轉發;表彰獎勵事項原則上不發檔案,確需公示和周知的,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17.精簡領導講話和會議材料。除市黨代會、市委全會、市紀委全會外,其他會議原則上只安排一位市領導講話;各部委辦局承辦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只安排分管市領導講話。要精簡各類會議材料,嚴格控制翻印上級會議檔案。
18.嚴格控制講話、發言和匯報時間。重要會議的領導講話時間一般不超過90分鐘,一般會議的領導講話時間不超過60分鐘;交流性的會議,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10分鐘;匯報類的會議,每個議題的匯報時間一般不超過20分鐘;專題協調性會議,要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儘量縮短會議時間。
五、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19.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髮揚求真務實精神,以身作則,當好表率,自覺遵守有關規定。
20.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把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列為黨風巡視檢查的重要內容,督促各級領導幹部自覺遵守,並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定期檢查通報。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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