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關於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關於發布《關於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的通知在1997.03.05由國家環境保護局, 農業部, 國家計畫委員會,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關於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局, 農業部, 國家計畫委員會,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7.03.05
  • 實施時間:1997.03.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31號)中關於“責成國家環保局會同農業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部門抓緊制訂有關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具體規定”的要求,我們聯合制定了《關於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現予以發布。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環境保護局
農業部
國家計畫委員會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關於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切實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大幅度提高鄉鎮企業污染防治能力,根本扭轉鄉鎮企業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狀況,實現鄉鎮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鄉鎮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縣長、鄉(鎮)長要對本地區的環境質量負責,要將轄區環境質量作為考核縣、鄉(鎮)主要領導人工作的重要內容。以縣為單位,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把鄉鎮企業的排污量納入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鄉鎮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逐年削減計畫並落實到企業,採取有效措施,防治鄉鎮企業污染和破壞環境,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質量。到2000年,所有鄉鎮工業企業必須穩定達標排放污染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鄉鎮企業環境管理,組織制定鄉鎮環境保護規劃,對鄉鎮企業統籌安排,分類指導,合理布局。
東部沿海經濟比較發達地區的鄉鎮企業,應逐年削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新建鄉鎮企業要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設備,發展無污染和少污染的產業和產品。
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鄉鎮企業,要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嚴禁引進和新建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加快企業的技術改造,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二、對鄉鎮企業從事的下列生產項目,堅決予以取締或關閉:對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年產折牛紙3萬張以下的製革廠和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以及採用坑式(饅頭焦、堆式焦)和萍鄉爐煉焦、天地罐和敞開式煉硫、馬槽爐(馬鞍爐)煉鉛鋅、混汞法(汞碾法和汞板法)和土氰化(小氰化池、氰化堆浸)法及溜槽選金、馬蹄窯燒磚、土(蛋)窯燒水泥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取締;對土法煉砷、鍊汞、煉油、漂染、電鍍以及土法生產農藥、土法生產石棉製品、開採放射性礦產資源、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類生產製品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停產。對未按規定取締或關閉的,要追究有關縣、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及有關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嚴禁非法進口、加工、利用境外固體廢物。
三、禁止鄉鎮企業新建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必須取締或關閉的生產項目。
在國家規定的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控制重點區域,禁止鄉鎮企業新建化學製漿造紙和小型製革、印染、釀造、電鍍和重污染化工項目;符合國家規定上述生產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必須符合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要求,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當地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須經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後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運行。企業建成後必須穩定達標排放污染物。
在水污染重點控制區域外新建、改建、擴建符合國家規定的上述生產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由審批機關報請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覆核,未經核准的,不得施工。
四、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保護要求,公布鄉鎮企業污染控制的重點行業和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上述重點行業的鄉鎮企業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和重點地區的環境綜合整治,切實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鄉鎮企業,必須依法責令限期治理;對在經濟或技術上不具備治理條件的要限期關停或轉產。
五、發展鄉鎮企業要和小城鎮建設相結合,使鄉鎮企業在地域上逐步實現相對集中,有計畫地建設鄉鎮工業小區。在村、鎮居民區內不得建設嚴重污染環境的鄉鎮企業,已建成的,要堅決採取關、停、禁、改、轉措施。
建設鄉鎮工業小區必須進行區域環境影響評價,要採取分散處理與集中治理相結合的措施,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在編制城鎮規劃時要考慮集中治理鄉鎮企業污染的設施建設和布局。
六、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鄉鎮企業建設項目要嚴格把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項目審批單位不得批准建設,土地管理部門不得批准用地,礦產管理部門不得發放採礦許可證,工商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金融部門不得發放貸款;對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準予投產使用,電力管理部門停止供電,金融部門停止貸款。
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鄉鎮企業的環境監督管理。加強縣、鄉(鎮)兩級環境執法隊伍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堅決糾正環境違法行為,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責任者要依法予以處罰。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要設專人負責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建立鄉鎮企業排污申報登記和環境統計制度,加強對鄉鎮企業重點污染源的環境監測和監理,做好鄉鎮企業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八、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應對鄉鎮企業的污染防治示範工程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必要的支持,幫助鄉鎮企業提高污染防治能力。
金融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信貸政策,對鄉鎮企業污染治理和生態建設項目,給予積極支持。
有關部門在制訂利用外資計畫時,應安排一定比例用於鄉鎮企業的環境保護,幫助鄉鎮企業提高環境保護的技術水平。
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及技術服務機構要面向鄉鎮企業,通過星火計畫等形式,幫助鄉鎮企業解決污染防治中的技術難題。
九、鄉鎮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必須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特別要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源和灌溉、養殖等水域的保護,不得破壞自然保護區和文物古蹟。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要限期進行治理和恢復,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堅決停產或關閉。
鄉鎮企業要建立和完善內部環境管理制度,制定環境保護計畫,建立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把環境保護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貫徹到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推行清潔生產,建設和完善環境保護設施,保障其正常運行。
十、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各級領導幹部和人民民眾的環境意識。建立、健全人民民眾對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機制,檢舉和揭發各種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對地方各級政府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和營私舞弊者,要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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