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別刑事法庭法令

關於特別刑事法庭法令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創設革命法庭的法令。1793年8月10日頒布。分2篇。第一篇為特別刑事法庭的組織和編制。法庭設於巴黎。第二篇為刑罰。規定按刑法典及後來法律的規定宣布處刑;被判處死刑者的財產歸共和國所有,家屬非另有財產應供給生活資料;“凡經驗證乾犯刑法典及後來法律所來事先規定的重罪和輕罪者,或其刑罰未為法律所規定者,以及無愛國心和住在共和國領土內巳成為公共擾亂和騷動者,概處以終身流刑。”

當年1月5日又頒布了修改令,廢止關於特別法庭只有根據國民大會的公訴令始得審理陰謀叛國罪和國事罪的條文;規定特別法庭的公訴人根據法定機關或公民的告發,有權下令逮捕、訴追和審理一切犯有上述罪行的被告。審理一切有反革命企圖,一切危害自由、平等和共和國統一,危害人民主權政權,旨在恢復王政的罪行。法庭由12人參加的陪審團和5名審判官組成。並設公訴人員。審判官、公訴人員及陪審員均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在國民大會成員中組成一個6人委員會,負責起訴和監督特別法庭的預審。被告人有權申請迴避。判決立即執行,不得向大理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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