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滯報金票據電子化有關事宜的公告

關於滯報金票據電子化有關事宜的公告

《關於滯報金票據電子化有關事宜的公告》是為加強海關進口貨物滯報金的徵收和核算管理,決定滯報金徵收啟用《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電子票據就有關事宜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20年1月17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滯報金票據電子化有關事宜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7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關於滯報金票據電子化有關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0〕10號
根據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有關要求,為加強海關進口貨物滯報金的徵收和核算管理,決定滯報金徵收啟用《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電子票據。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7日起,海關向進口貨物收貨人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時使用《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原《海關進口貨物滯報金專用票據》同時廢止。
二、自2020年1月17日起,海關業務現場不再列印滯報金票據,進口貨物收貨人繳納進口貨物滯報金後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標準版、“網際網路+海關”自行列印版式《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1月17日

內容解讀

01
滯報金的定義
Law
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當向海關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8號制定,海關總署令第218號、第240號修改),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應當按日計征,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另有規定的除外。
02
滯報金如何計算
How
滯報金的日徵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千分之零點五,以人民幣“元”為計征單位,不足人民幣一元的部分免予計征。
徵收滯報金的計算公式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0.5‰×滯報天數,滯報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
*小提示:起征日遇有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03
滯報金的產生
Law
進口貨物收貨人超過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就會產生滯報金。
不徵收滯報金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徵收滯報金:
( 一)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被依法變賣處理,餘款按《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上繳國庫的;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期限內,根據《海關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並在擔保期限內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的;
(三)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後依法撤銷原報關單電子數據重新申報,因刪單重報產生滯報的;
(四)進口貨物辦理直接退運的;
(五)進口貨物應徵收滯報金金額不滿人民幣50元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向申報地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
(一)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貿易管理規定變更,要求收貨人補充辦理有關手續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延遲簽發許可證件,導致進口貨物產生滯報的;
(二)產生滯報的進口貨物屬於政府間或者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捐贈用於救災、社會公益福利等方面的進口物資或者其他特殊貨物的;
(三)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四)因海關及相關司法、行政執法部門工作原因致使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批准的。
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減免滯報金的,應當自收到海關滯報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報地海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進口貨物收貨人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收貨人應當對申請書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請減免滯報金期間因故需先行提取貨物的,可向海關交納滯報金的等額保證金後放行。
04
電子化前後有哪些變化
What
電子化前,進口貨物產生滯報金的,海關現場簽發列印《海關進口貨物滯報金專用票據》,收貨人持票據到海關指定的部門或者開戶銀行繳款,海關憑指定部門或者銀行加蓋收訖章的票據予以核注。
電子化後進口貨物收貨人無須到海關業務現場列印滯報金票據,繳納進口貨物滯報金後即可,且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標準版、“網際網路+海關”自行列印版式《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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