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落實水電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通知

《關於深化落實水電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通知》是一則檔案,2014-05-10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深化落實水電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通知
  • 性質:通知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部 國家能源局
  • 發布文號:環發[2014]65號

【發布日期】2014-05-10
【生效日期】2014-05-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環境保護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建立河流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統籌協調機制,深化落實水電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切實做好水電開發環境保護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河流水電規劃應統籌水電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
河流水電規劃及環境影響評價應按照“全面規劃、綜合利用、保護環境、講求效益、統籌兼顧”的規劃原則,以及“生態優先、統籌考慮、適度開發、確保底線”的環境保護要求,協調水電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關係,統籌流域環境保護工作。
(一)科學分析確定流域生態環境敏感保護對象。應對流域有關區域生態環境進行全面調查、科學評價,充分研究相關生態環境敏感問題,科學分析保護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確定生態環境敏感保護對象。
(二)合理確定重要敏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應高度重視流域重要生態環境敏感保護對象的保護,避讓自然保護區、珍稀物種集中分布地等生態敏感區域,減小流域生物多樣性和重要生態功能的損失。最佳化水電開發和生態保護空間格局,在做好生態保護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積極發展水電,水電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設立物種棲息地保護專章,統籌乾支流、上下游水電開發與重要物種棲息地保護,合理擬定棲息地保護範圍。
(三)統籌規劃主要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應結合流域生態保護要求、河流開發規劃、梯級開發時序、開發主體以及生態環境敏感保護對象情況,統籌梯級電站生態調度、過魚設施、魚類增殖放流和棲息地保護等工程補償措施的布局和功能定位。應根據規劃河段生態用水需求,初擬相關電站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結合梯級電站特點和魚類保護需要,初擬過魚方式;統籌考慮梯級電站的增殖放流,增殖放流應與棲息地保護結合,保障增殖放流效果。依據河流水域生境特點,總體明確各河段放流對象。對涉及生態環境敏感保護對象的梯級,應根據規劃開發時序研究提出保護措施。
(四)強化水電規劃及規劃環評的指導約束作用。水電規劃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是河流水電開發的依據,各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在審批流域水電規劃時應充分採納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的規劃環評意見。項目建設時,應與流域規劃環境保護措施相協調,已明確作為棲息地保護的河流、區域不得再進行水電開發;建設項目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應依據規劃環評報告及審查意見,確保實現規劃的環境保護總體目標。
二、水電項目建設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應統籌安排各階段環境保護措施的設計、建設和運行,保證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設計符合規範要求,及時建設落實並發揮作用,確保全全。
對環評已批覆、項目已核准(審批)的水電工程,經回顧性研究或環境影響後評價確定須補設或最佳化生態流量泄放、水溫恢復、過魚等重要環境保護措施的,應按水電工程設計有關變更管理的要求,履行相關程式後實施。設計變更工作應開展專題研究,必要時進行模型試驗,以保障工程安全和穩定運行。
(一)合理確定生態流量,認真落實生態流量泄放措施。應根據電站壩址下遊河道水生生態、水環境、景觀等生態用水需求,結合水力學、水文學等方法,按生態流量設計技術規範及有關導則規定,編制生態流量泄放方案。方案中應明確電站最小下泄生態流量和下泄生態流量過程。此外,還需確定蓄水期及運行期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及保障措施。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珍稀瀕危或開發區域河段特有水生生物棲息地的魚類產卵季節,經論證確有需要,應進一步加大下泄生態流量;當天然來流量小於規定下泄最小生態流量時,電站下泄生態流量按壩址處天然實際來流量進行下放。電網調度中應參照電站最小下泄生態流量進行生態調度。生態流量泄放應優先考慮專用泄放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開展設計、施工和運行,確保設施安全可靠、運行靈活。
(二)充分論證水庫下泄低溫水影響,落實下泄低溫水減緩措施。對具有多年調節、年調節的水庫和水溫分層現象明顯的季調節性能水庫,若壩下河段存在對水溫變化敏感的重要生態保護目標時,工程應採取分層取水減緩措施;對具有季調節性能以下的水庫,應根據水庫水溫垂向分布和下游水溫變化敏感目標,充分論證下泄水溫變化對敏感目標的影響,如存在重大影響,應採取分層取水減緩措施。
(三)科學確定水生生態敏感保護對象,嚴格落實棲息地保護措施。水電工程應結合棲息地生境本底、替代生境相似度和種群相似度,編制棲息地保護方案,明確棲息地保護目標、具體範圍及採取的工程措施,並在水電開發同時落實棲息地保護措施,保護受影響物種的替代生境。項目環評審批前,應配合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制訂棲息地保護規劃方案,並請相關地方政府出具承諾性檔案。
(四)充分論證過魚方式,認真落實過魚措施。水電工程應結合保護魚類的重要性、受影響程度和過魚效果等,綜合分析論證採取過魚措施的必要性和過魚方式。水電工程採取過魚措施應深入研究有關魚類生態習性和種群分布,綜合考慮地形地質、水文、泥沙、氣候以及水工建築物型式等因素,與棲息地、增殖放流站等魚類保護措施進行統籌協調,按過魚設計技術規範要求,經過技術經濟、過魚效果等綜合比較後確定過魚設施型式。現階段對水頭較低的水電建設項目,原則上應重點研究採取仿自然通道措施;對水頭中等的水電建設項目,原則上應重點研究採取魚道或魚道與仿自然通道組合方式;對水頭較高的水電建設項目,應結合場地條件和樞紐布置特性,研究採取魚道、升魚機、集運魚系統或不同組合方式的過魚措施。應深入開展過魚設施的技術方案研究,做好魚道水工模型試驗和魚類生物學試驗,落實過魚設施建設,保證過魚設施按設計方案正常運行。加強電站運行期過魚效果觀測,最佳化過魚設施的運行管理。
(五)論證魚類增殖放流目標和規模,落實魚類增殖放流措施。應根據規劃環評初擬確定的增殖放流方案,結合電站開發時序和建設管理體制,依據放流水域生境適宜性和現有棲息空間的環境容量,明確各增殖站選址、放流目標、規模和規格,做好魚類增殖放流措施設計、建設和運行工作。放流對象和規模應根據逐年放流跟蹤監測結果進行調整。為便於管理和明確責任,魚類增殖放流站選址原則上應在業主管理用地範圍內。要根據場地布置條件,合理進行增殖站布局和工藝選擇,保證魚類增殖放流站在工程蓄水前建成並完成運行能力建設。
(六)科學確定陸生生態敏感保護對象,落實陸生生態保護措施。對受項目建設影響的珍稀特有植物或古樹名木,通過異地移栽、苗木繁育、種質資源保存等方式進行保護。在生長條件滿足情況下,業主管理用地應優先作為重要移栽場地之一。對受阻隔或棲息地淹沒影響的珍稀動物,通過修建動物廊道、構建類似生境等方式予以保護。要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最佳化施工用地範圍和施工布局,合理選擇渣、料場和其他施工場地,重視表土剝離、堆存和合理利用。要明確提出施工用地範圍景觀規劃和建設要求,大壩、公路、廠房等永久建築物的設計和建設要與周圍景觀相協調,施工跡地恢復應根據不同立地條件,提出相應恢復措施和景觀建設要求。
三、切實做好移民安置環境保護工作
(一)加強移民安置環境保護建設。應根據當地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社會環境特點,結合城鎮化規劃和要求,分析移民安置方式環境適宜性。對農村移民集中安置點、城(集)鎮、工礦企業以及專項設施的遷建和復建,應按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並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開展移民安置環境保護措施設計並報行業技術審查單位審查,落實設施建設。對涉及重大移民安置的環保工程,應開展與主體工程同等深度的方案比選,並開展相關專題研究工作。移民安置環保工作應作為電站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重要內容。
(二)注重電站庫底清理環保工作。在水庫初期蓄水前,應提出庫底清理方案,並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庫底清理環保工作。對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廢放射源以及固體廢物清理後原址被污染的土壤等按有關規定採取處理措施,在專項設計基礎上進行無害化處置,防止二次污染。庫底清理工作須作為電站下閘蓄水階段環保檢查的重要內容。
四、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實施保障機制
(一)建立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加強部門溝通,協商研究有關水電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問題,研究建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之間的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在可研階段對重大事項進行會商。對於特別重要的河流,研究成立流域水電開發環境保護協調領導機構,建立並完善相應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協商水電開發環境保護政策性問題,協調水電規劃及項目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商議解決梯級調度與生態調度等重要問題。
(二)建立流域水電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機制。流域水電開發企業原則上應成立統一的流域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對多企業進行水電開發的流域,應由主要水電開發企業牽頭,聯合其他企業成立流域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制定行之有效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辦法,組織落實並協調流域環境保護措施和相關規劃設計及專題研究任務。
(三)建立河流生態環境保護資金保障機制。水電開發應堅持開發與保護並重,落實“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應強化工程補償,堅持動植物棲息地保護、生態修復、水溫恢復、過魚設施、魚類增殖放流、水土保護等工程性補償措施到位。水電開發主體單位應落實環保設施建設資金、保障需要,並納入工程概算;應確保運行期間的環保投入,保障工程環保設施的長期有效運行,促進庫區生態建設。探索建立流域水電環境保護可持續管理制度,促進水電開發環境保護實施效果。
(四)建立工程技術保障機制。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措施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類環境保護措施應遵照相應的技術標準開展設計,確保工程安全和環保措施運行穩定。應逐步完善水電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範和技術標準體系,及時修訂相關標準。對於與主體工程相關的環境保護措施建築物應與主體工程同步開展試驗研究和設計,考慮工程安全、環保要求、技術經濟等多方面因素,綜合分析比較確定環境保護措施方案。
積極開展水電工程環境保護關鍵技術研究。從流域、項目兩個層面開展模擬生態水文過程調度、生態流量保障、水溫恢復、過魚設施、珍稀特有魚類人工馴養繁殖、河流與水庫生境修復、棲息地建設等關鍵技術研究,為水電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技術支撐。
五、加強水電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的監督。加強環境保護措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動態跟蹤管理系統,建設單位應定期向環評審批部門報告工程重要進度節點及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環評審批部門不定期進行檢查或巡視。依據規劃環評及項目環評要求,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管理程式分預可研、可研、招投標和技術施工階段開展重要環境保護措施設計工作,報行業技術審查單位審查並抄送環評檔案審批部門。建設單位應在環境保護措施建設前確定環境監理單位,環境監理單位應將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進度、質量和運行情況作為監理工作重點,及時上報建設單位,並與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形成聯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採用定期檢查和不定期巡視等方式對水電建設過程中主要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三同時”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落實,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對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二)加強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管理。水電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及時開展項目環境保護工作階段性檢查和驗收工作,工程總體驗收前應及時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並把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檢查和驗收重點。其中棲息地保護、生態流量泄放、水溫恢復、過魚設施、魚類增殖放流等主要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應作為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重要內容,確保環境保護措施按要求建成並投入運行。環境保護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應及時進行整改,蓄水後會嚴重影響環境保護措施實施的工程,必須在整改落實後才能進行蓄水。水電建設項目的主要環境保護工程,應納入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的水電工程安全鑑定和驗收範圍,確保主要環境保護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運行安全滿足工程要求。
(三)加強環境保護措施運行監督管理。項目開發主體應確保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的正常運行,並達到項目審批要求的功能和效果。應做好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按照環評要求構建生態環境監測體系,長期跟蹤觀測庫區和壩下水溫、水文情勢變化以及魚類關鍵棲息地的生境條件變化,動態開展魚類增殖放流、過魚導魚、生態修復等措施實施效果監測。建立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測成果報告制度,項目開發主體應每半年編制電站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簡報,總結分析各項設施的運行及效果情況,提出存在的問題和改善運行效果的措施計畫。簡報應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監督抽查,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四)適時開展水電開發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和後評價。對水電規劃較早,未開展規劃環評的主要河流,河流開發主體應編制水電開發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能源主管部門審查並聯合印發審查意見;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審查的審查意見應報環境保護部備案。河流水電開發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應將已建電站主要環境影響覆核和環境保護措施效果分析作為重要研究內容。水電建設項目運行滿5年,應按要求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重點關注工程運行對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及時調整補充相應環保措施。
環境保護部 國家能源局
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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