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上焚燒問題的決議

全稱“就海上焚燒問題對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附屬檔案的修正案”,簡稱“LC.50(16)號決議”,1993年11月12日訂於倫敦,1994年2月20日生效。中國在表決時投了贊成票。決議修改了1972年公約附屬檔案一中關於海上焚燒廢物的規定,加強了對海上焚燒廢物的管制,禁止在海上焚燒公約附屬檔案一所規定的工業廢棄物,並規定任何其他廢棄物和物質的海上焚燒必須申請特別許可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海上焚燒問題的決議
  • 實施時間:199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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