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機場歸口管理的暫行規定

《關於機場歸口管理的暫行規定》在1989.02.01由民航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機場歸口管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民航局
  • 頒布時間:1989.02.01
  • 實施時間:1989.02.01
為明確體制改革後各類機場的歸口管理,特做如下暫行規定:
一、一類一級機場管理機構的總經理由民航局任免,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報民航局批准。黨的委員會成員在徵求地方黨委意見後,由民航局黨委審批。
一類二級和二、三類機場管理機構的經理由民航地區管理局任免,副經理由經理提名,報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黨的委員會成員在徵求地方黨委意見後,由民航地區管理局黨委審批。地區管理局航務管理中心和機場航務管理站的黨政領導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和任免。
二、一類一級機場的生產計畫、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勞動工資計畫和統計工作由民航局歸口管理。一類二級和二、三類機場的上述工作由地區管理局歸口管理,經地區管理局綜合平衡後上報民航局。
三、一類一級機場的財務工作由民航局歸口管理,由民航局直接向一類一級機場下達財務計畫和經濟調節指標,並負責檢查監督。
一類二級和二、三類機場(包括尚未改革的省、區局)和管理局航務管理中心、機場航務管理站財務工作由地區管理局歸口管理。地區管理局根據民航局下達給管理局的財務計畫和經濟調節指標,經過綜合平衡,然後分配、下達給所轄一類二級和二、三類機場(包括尚未改革的省、區局)和管理局航務管理中心、機場航務管理站,並負責檢查監督。
四、一類一級機場所需國家統配和部管物資、設備的計畫、分配以及組織定貨工作由民航局管理。一類二級和二、三類機場所需國家統配和部管物資、設備的計畫、分配以及組織定貨工作由地區管理局管理。
五、一類一級機場向民航局進行經營責任制承包。一類二級和二、三類機場向民航地區管理局進行經營責任制承包。
六、民航局負責一類一級機場的財務收支以及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工作,地區管理局負責一類二級和二、三類機場財務的收支以及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工作。
七、民航局負責一類一級機場的行政監察工作,地區管理局負責一類二級和二、三類機場的行政監察工作。
此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以前民航局下發有關這方面的檔案、電報與此暫行規定不符者,一律以此暫行規定為準。民航局有關司局可根據此暫行規定做出具體規定。一類一級機場上報民航局的計畫統計報表,仍應同時抄報地區管理局。
有關地區管理局對各類機場實施行業管理的規定將另行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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