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2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據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場所周邊範圍的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1.16
- 實施時間:2011.01.01
(1990年5月2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1990年5月2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據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特作如下規定:
一、下列場所和路段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
迎賓館:友誼路由賓友道至至賓館南道路段,賓館南道由友誼路至賓館西路路段,賓館西路由賓館南道至賓水道路段,賓水道由賓館西路至紫金山路路段,紫金山路由賓水道至氣象台路路段,氣象台路由紫金山路至平山道路段,平山道由氣象台路至貴州路路段,貴州路由平山道至吳家窯大街路段,圍堤道由貴州路至馬場道路段,馬場道由圍堤道至賓館路路段,賓館路由馬場道到賓友道路段,賓友道由賓館路至友誼路路段,以及上列路段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天津機場、火車站、天津港(包括港埠三公司和新港船閘)、重要軍事設施周邊距離三百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含水上);中心廣場:由解放橋至北安橋的海河東路路段;
解放北園地區:台兒莊路由太原道至大光明橋路段,曲阜道由大光明橋至建設路路段,建設路由曲阜道至煙臺道路段,煙臺道由建設路至大沽路路段,大沽路由煙臺道至太原道路段,太原道由大沽路至台兒莊路路段,以及上列路段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和平路:由赤峰道至南馬路路段;
辦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