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試行)
  • 外文名:Enforcement measures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record (Trial)
  • 實施人群:未成年人
《法制日報》記者從共青團北京市委員會獲悉,首都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共青團北京市委員會近日聯合出台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旨在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落實刑法、刑事訴訟法與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規定,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辦法指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依法予以封存。犯罪記錄包括偵查、起訴、審判與刑罰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與電子檔案。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形成的材料,也應當予以封存。
辦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記錄不予封存:被告人犯數罪,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分別實施犯罪行為,需要在同一案件中一併處理的。
辦法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各自職權範圍內的有關犯罪記錄的封存、查詢工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其封存的犯罪記錄卷宗封面加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印章等明顯標識,並單獨存放或者建立專門的檔案庫進行封存,實行專門的管理及查詢制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相關電子信息系統中設定查詢許可權,未經法定查詢程式批准與授權,不得對封存的犯罪記錄電子信息進行查詢。
辦法強調,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因工作原因知悉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社會調查員等,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違反法律規定披露相關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教育行政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知悉案情的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前款保密規定。對於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製作《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告知書》,隨生效裁判文書一併送達相關單位和人員,相關單位應當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辦法規定,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理案件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本辦法所稱國家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司法機關和有關單位查詢犯罪記錄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列明查詢的目的、依據和使用範圍等信息,查詢人員應當出示單位公函和身份證明等材料。對司法機關為辦理案件需要申請查詢的,封存機關應當依法允許其查閱、摘抄、複製相關案卷材料和電子信息。對司法機關以外的單位根據國家規定申請查詢的,可以根據查詢的用途、目的與實際需要告知被查詢對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被判處的罪名、刑期等信息,必要時,可以提供相關法律文書的複印件。封存機關應當依法審查查詢申請,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對於符合查詢條件的,應當予以準許,對於不符合查詢條件的不予準許,並說明理由。
與此同時,辦法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解除封存:發現漏罪,且對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審判監督程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緩刑考驗期內,或者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對於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保障其在就學、就業等方面不受歧視。民政部門應當指導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自治組織,保障其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不受歧視。相關部門不得將有關法律文書歸入學生檔案或者人事檔案。”辦法明確作出上述表示。
該辦法自5月1日起試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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