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具體內容,歷史價值,
背景
1991年美國和韓國認為朝鮮正在開發核武器,因而不斷向朝鮮施壓,要求其簽署《核安全協定》、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核查,引發了朝鮮半島核武器問題爭端。在經過曲折反覆的艱難談判之後,朝鮮和韓國於1991年12月31日簽署了《關於朝鮮半島無核化共同宣言》,並於1992年1月21日正式交換了由朝韓兩國政府總理簽署的宣言文本。
《關於朝鮮半島無核化共同宣言》所提出的具體措施和原則方向成為解決朝鮮半島核武器問題的重要指針。隨後朝鮮和美國於1994年簽署的《美國和朝鮮核框架協定》,就解決朝鮮核問題的一系列措施達成協定,一度使人們看到徹底解決朝鮮核問題的希望。
2013年3月8日,在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關於朝鮮第三次核試驗問題的第2094號決議後,朝鮮祖國和平統一委員會發表聲明說,將全面廢除關於朝韓之間互不侵犯的所有協定,宣布《朝鮮半島無核化共同宣言》完全無效,關閉朝韓板門店聯絡渠道。
具體內容
北方和南方(即朝鮮和韓國,下同)為了通過實現朝鮮半島無核化來消除核戰爭的威脅、創造有利於我國和平與和平統一的條件、環境,並對亞洲和世界和平與穩定作出貢獻,特發表宣言如下:
1、北方和南方不試驗、不製造、不生產、不接受、不擁有、不儲存、不部署和不使用核武器。
2、北方和南方只把核能用於和平目的。
3、北方和南方不擁有核後處理設施和鈾濃縮設施。
4、北方和南方為了核查朝鮮半島實現無核化情況,按照由北南核控制共同委員會規定的程式和方法彼此檢查對方選定的、雙方都同意的場所。
5、北方和南方為了履行此宣言,於本宣言生效後1個月內組成北南核控制共同委員會並開展工作。
6、本宣言自北方和南方分別經由生效所需的程式,發換文本之日起生效。
歷史價值
截至2013年3月,《關於朝鮮半島無核化共同宣言》作為已存在的協定,在解決朝鮮核問題上,曾經具有其獨特的價值:
1、在該宣言簽訂10多年後,雖然形勢有所變化,但《關於朝鮮半島無核化共同宣言》中有關實現朝鮮半島無核化的總目標與朝鮮核問題六國會談所確立的目標相符合併沒有過時。而朝鮮核問題六國會談通過和平談判解決朝鮮核問題、防止朝鮮半島局勢激化的和平解決方式,與《關於朝鮮半島無核化共同宣言》也是一致的。
2、在2013年3月之前,朝鮮和韓國從未宣布該宣言作廢。作為《關於朝鮮半島無核化共同宣言》締約國,朝鮮和韓國很容易接受《關於朝鮮半島無核化共同宣言》中的內容。《關於朝鮮半島無核化共同宣言》作為一份業已存在、並仍然得到朝鮮和韓國認可的協定,無疑可以作為簽署協定時的參考。
3、《關於朝鮮半島無核化共同宣言》中的內容,有助於解決針對朝鮮核問題六國會談中出現的一些難點。
確定朝鮮半島無核化的範圍一直是朝鮮核問題六國會談中的一大難點。朝鮮外交部部長強調:“朝鮮和韓國必須撤除一切核武器,也應該禁止來自外國的核武器和核物質。”這一立場使朝鮮半島無核化的範圍擴大到美國從韓國撤軍。《關於朝鮮半島無核化共同宣言》中有關條款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依據和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