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佳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

關於最佳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

2018年7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最佳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

《意見》提出,為人才提供三類保障措施:公租房、共有產權房和發放租房補貼。以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配售共有產權住房、發放人才租房補貼為輔,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住房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最佳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
  • 發布機構:北京市住建委等6部門
  • 發布日期:2018年7月17日
  • 實施日期:2018年7月17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關於最佳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
京建法〔2018〕13號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率先行動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2017〕2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最佳化人才服務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精尖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17〕38號)要求,結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等政策規定,進一步最佳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支持政策,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緊密圍繞“四個中心”的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城市總體規劃布局,結合 “三城一區”及其他國家或本市重點功能區(以下統稱“園區”)建設,充分發揮人才的戰略資源作用,實行更加積極的住房支持政策,最佳化營商環境,吸引人才在京就業創業,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精尖產業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產城融合、職住平衡。在就業創業人才聚集區域布局,籌集房源就近解決人才居住需求。
(二)以區為主、全市統籌。以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為主組織籌集、分配、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政策指導和房源統籌調配。
(三)計畫管理、分級實施。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功能定位、發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在編制年度政策性住房建設和供應計畫時,確定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專項供應,納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設籌集計畫管理。
(四)租購併舉、以租為主。以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配售共有產權住房、發放人才租房補貼為輔,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住房支持。
三、明確職責分工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級相關部門負責統籌全市人才住房支持政策,指導監督各區、園區開展工作。根據全市人才工作需要,統籌部分房源面向市級層面引進人才專項分配。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籌本區(開發區)及管轄園區人才住房支持實施政策,負責本區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籌集、分配、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各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本園區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操作細則,負責本園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及分配、管理工作,配合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共有產權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四、面向人才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
面向人才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由屬地區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組織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只租不售、循環使用。
(一)房源籌集
各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園區各類人才的實際需求,優先利用園區規劃的居住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列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畫。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為成套住房,也可為宿舍型住房。成套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可根據人才需求,按照相關程式申報適當提高,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建設條件、人才結構、實際需求、職住平衡等因素綜合確定。園區管理機構也可在園區周邊,通過長期租賃集體土地租賃住房、收購社會存量住房、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
各區人民政府可在人才聚集區域,通過新建、改建、長期租賃集體土地租賃住房、收購社會存量住房、調劑已有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供應。
(二)申請審核
人才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無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離工作單位超過一定距離;
2.本市、本區或園區需要的人才;
3.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
具體申請條件,由各區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因素確定。
符合條件的人才應以單位名義在單位註冊地或辦公所在地集中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在編在職等情況進行初審,各區結合實際確定相關主管部門對人才標準、就業情況、住房情況等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請登記配租,配租工作採取登記制的方式組織實施。
(三)租金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整體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標準由產權單位(長期租賃方式籌集的為運營單位)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同一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不同產權單位持有的,租金標準應保持一致。
市、區政府調配已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租金標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執行。
(四)運營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由市、區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機構、園區管理機構或所屬專業企業持有運營。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運營單位應與用房單位、承租人才簽訂三方房屋租賃契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統一納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管理。
(五)監督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日常使用監管工作由產權單位(長期租賃方式籌集的為運營單位)負責,只租不售,不得變相以租代售,用房單位應積極配合,發現違規使用、擅自轉租、轉借、空置等行為,應當按租賃契約約定嚴肅查處,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合規使用。
各類人才承租期間通過購買、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離職、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騰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續租時相關主管部門按照申請條件組織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續租。
(六)其他
公共租賃住房供地、建設、裝修、租金、管理等未盡事宜,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五、面向人才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
面向人才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原則上由屬地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實行內部封閉管理,循環使用。
(一)建設籌集
各區人民政府應按照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的原則,在園區範圍內及周邊建設籌集共有產權住房,用於滿足區域範圍內人才居住需求。通過新建方式籌集的,應在土地使用權招拍掛檔案中註明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配售;通過收購剩餘政策性住房籌集的,應指定市、區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組織實施。
(二)申請審核
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人才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申請條件;
2.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
具體申請條件,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確定。
符合條件的人才應以單位名義在單位註冊地或辦公所在地集中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在編在職等情況進行初審,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將初審通過家庭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共有產權住房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各區結合實際確定相關主管部門對人才標準、就業情況等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請登記配售。
(三)配售管理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共有產權住房面向人才配售工作,可與穩定就業的非京籍家庭住房需求統籌考慮。
1.組織分配。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可通過搖號或會同區人才主管部門根據申購家庭情況打分確定選房順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確定選房順序的,各區可結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創新能力、影響力、發展潛力以及對所在行業領域的作用和貢獻、在京服務年限等因素綜合打分排隊確定。具體規則由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在項目申購公告中公布。
2.余房處理。共有產權住房竣工交用後未配售的房源,可預留一定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繼續面向人才配售。超過預留期後仍有剩餘的,由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機構收購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面向人才配租使用。
(四)後續管理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原則上不得出租,確需出租的,應徵得代持機構同意。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代持機構按規定價格回購。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通過市級交換服務平台面向本區或園區符合購買條件的人才家庭出售。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各用人單位應當協助區房屋管理部門、代持機構做好共有產權住房出售後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實現房屋封閉管理、循環使用。
(五)其他
共有產權住房建築規劃設計、裝修、銷售均價、產權份額確定、後續管理等未盡事宜,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六、人才租房補貼及購房支持政策
(一)各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人才租房補貼標準,通過向引進人才發放租房補貼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租房補貼資金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市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通過發放租房補貼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由相關主管部門確定人才標準和範圍後,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經市級人才主管部門備案引進的非京籍優秀人才及境外個人(含港澳台居民),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可以購買用於自住的普通商品房,也可申請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七、其他
(一)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參照本意見,就本區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建設籌集、申請條件、分配管理、使用監督等制定實施政策,依規定程式審議通過後,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各園區管理機構可參照本意見,就本園區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建設籌集、準入標準、分配管理、使用監督等制定操作細則,依規定程式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二)各區相關部門、園區管理機構每年應以專題報告或書面匯報形式,向本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本年度服務保障人才住房工作實施情況,確保人才住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三)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出台人才住房支持政策的區(園區)應參照本意見依規定程式調整完善。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2018年7月17日

內容解讀

為最佳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依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率先行動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最佳化人才服務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精尖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近日,我委會同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最佳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京建法[2018]13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徵求意見情況
2018年6月15日至6月22日,《意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61條。總體上看,社會各界對《意見》的出台是充分肯定和支持的,認為是我市最佳化人才支持政策的重要措施。同時,結合公開徵求意見情況,我們也對《意見》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最佳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措施是在現有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政策基礎上,對各類住房支持政策的最佳化、統籌、提升,為保證政策延續性,在《意見》制定依據中增加“結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等政策規定”。
二是總體要求部分,將重點功能區層級範圍明確為“國家或本市重點功能區”。同時,在基本原則中,明確了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住房支持。
※對《意見》的有關說明
結合徵求意見期間,部分網友關注的問題,現就《意見》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意見》制定背景和依據
一是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積極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人才基本居住需求。
二是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以下簡稱《總規》)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首都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最佳化人才服務促進科技創新等檔案要求,在住房方面最佳化人才服務保障體系,促進產城融合、職住平衡。
三是本市公租房、共有產權住房政策均有支持人才的規定,各區、園區已有一定實踐經驗。《意見》是在現有政策基礎上,對人才住房支持措施的最佳化統籌,將為各區、園區開展工作提供規範指導。
(二)以區為主嚴格制定人才認定標準
《意見》提出了“以區為主、全市統籌”的人才住房工作原則。《總規》明確了各區、園區差異化的功能定位,各區、園區重點發展的產業不同,發展所需的人才類型和層次也不同,故《意見》未對人才標準進行全市統一規定,而由各區、園區綜合考慮本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因素制定,並在本區、園區實施政策中予以明確。
(三)人才住房支持政策的定位和管理
《意見》堅持“房住不炒”定位,按照“租購併舉、以租為主;產城融合、職住平衡”原則,就近解決人才居住生活需求,聚焦符合條件人才的職住平衡,並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沒有任何投機和投資空間。
一是,申請人才住房,需要符合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一般申請條件,並按照本市公租房租金標準及共有產權住房售價、產權比例、出售等一般規定執行。
二是,人才住房實行更為嚴格的管理,在“三城一區”及其他國家或本市重點功能區籌集的房源,面向園區就業符合條件的人才開展專項配租或配售,並在園區內實行封閉管理、循環使用,人才因工作及住房等情況變動,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
三是,我市將繼續實行嚴格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堅持目標不動搖、力度不放鬆,人才住房政策不會對調控政策造成影響和衝擊。
(四)人才住房不會影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這就要求我們把持續推進經濟發展與持續改善民生有機統一起來,實現兩者良性循環。新時期,首都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是服務首都核心功能、保障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機統一。為符合條件的人才提供住房支持,有利於服務於“四個中心”建設,促進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發展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
2017年-2021年的五年,綜合考慮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引進人才以及無房剛需家庭等多層次需求,全市將新供應各類住房150萬套以上。進一步加大各類政策性住房建設力度,其中共有產權住房25萬套、租賃住房50萬套,繼續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已有共有產權住房項目50個、房源5萬套,已申購項目13個、1.2萬套,主要解決本市無房家庭住房剛需。2017年市政府批准的39個集體土地租賃住房項目,建築規模約321萬平方米,今年下半年將陸續實現開工建設,優先滿足項目周邊就業人群、公租房備案家庭及城市運行服務保障人員住房需求,促進產城融合、職住平衡。
各區政府將解決民生保障作為政府重要職責,結合本區實際,在現有住房供應計畫基礎上,不斷加大政策性住房供應力度。同時,結合供需實際,合理確定供應比例,在支持人才職住平衡促進區域發展的同時,確保做好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保障,採取實物保障與貨幣補貼並舉的方式,市場租房補貼依申請實現應保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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