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確幼兒教育事業領導管理職責分工請示是中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建設部、輕工業部、紡織部、商業部 1987 年 10 月 13 日聯合呈交國務院。1987 年 10 月 15 日國務院同意並轉發。確定幼兒教育既是教育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又具有福利事業的性質,必須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除地方政府舉辦幼稚園外,主要依靠各部門、單位和集體、個人等方面力量發展幼兒教育事業。
規定教育部門負責:(1)貫徹中央、國務院有關幼兒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擬訂行政法規和重要的規章;(2)研究擬訂幼兒教育事業發展規劃;(3)負責對各類幼稚園的業務領導,建立視導和評估制度;(4)組織培養和訓練各類幼稚園的園長、教師,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製度;(5)辦好示範性幼稚園;(6)指導幼兒教育科學研究工作。衛生部門負責擬訂有關幼稚園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指導。計畫部門負責將幼兒教育事業發展和建設等列入計畫。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有關幼兒教育事業經費開支的制度和規定。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幼稚園工作人員的有關編制、工資、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規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統一規劃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幼稚園設施,並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建設。輕工、紡織、商業部門按各自的分工,負責幼兒食品、服裝、鞋帽、文化教育用品、衛生生活用具和教具、玩具的研製、生產和供應。幼稚園的行政領導由主辦單位負責。幼兒教育事業主要由地方負責,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對幼兒教育工作的領導,制訂規劃,認真實施,積極推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