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4年2月28日,民政部、中國保監會、全國老齡辦聯合印發《關於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要求、主要任務、保障措施4部分。主要任務是: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合理確定保險產品;公開招標保險機構;強化內部風險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 頒發部門:民族部、中國保監會、全國老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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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內容

關於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老齡辦,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老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老齡辦,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等法律政策關於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的規定,現就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意義

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是構建養老服務業風險分擔機制的重要內容,是提升養老機構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強化養老機構內部管理,降低運營風險,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強服務環境建設,做好養老機構責任事故善後處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大局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吸收借鑑先行地區的經驗做法,廣泛調動養老機構、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方面參與積極性,加快建立完善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制度。

工作要求

(一)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各方參與。積極爭取通過補貼保險費等政策,鼓勵和引導養老機構自願參加責任保險,有效化解運營風險。吸引保險機構、社會組織等多方參與,充分整合現有資源,形成政府部門、養老機構、保險公司等合作共贏的發展格局。
(二)重視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公益性。引導保險公司重視社會效益。發揮“大數法則”優勢,形成保險價格、服務等多方面的競爭機制,努力使保障範圍更加全面、保險費用更加合理。
(三)嚴格依照法定規程操作。保險方案設計、保險契約訂立、承保與理賠等程式均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範要求,恪守投保自願和誠實守信原則。在險種設計上要明確保險範圍,細化當事人權利義務。建立簡便快捷的理賠服務通道,提高賠付效率。
(四)統籌謀劃協調推進。各地要努力探索建立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養老服務水平和保險經營水平相適應的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格局。尚未開展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的地區,可以選擇部分地區或者部分養老機構先行試點,待取得一定經驗後再逐步推廣;已經啟動的地區,要依據實施效果,及時調整穩步實施。

主要任務

(一)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各級民政、保險監管和老齡部門要積極推動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廣泛徵求養老機構、保險公司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報告當地政府,積極爭取政策支持。鼓勵以省級為單位,由民政、保險監管和老齡部門共同制定統一投保的指導意見,探索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採取統一保險契約、統一基準費率、統一服務標準,引導和鼓勵養老機構投保,保險公司承保。
(二)合理確定保險產品。各地保險監管部門要引導保險公司積極進行產品創新,充分考慮養老服務的特點,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則,合理設計保險產品條款、科學厘定費率,滿足多樣化養老機構責任保險需求。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應當覆蓋老年人從入住養老機構開始接受服務的全過程。要明確保險責任免除情形和除外責任,參考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合理確定保費標準、賠付方式、責任限額和爭議解決方式。鼓勵各地根據實際,制定補充條款或擴大保險範圍。要建立費率浮動機制,實施等級費率和經驗費率,促進養老機構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避免責任事故發生。
(三)公開招標保險機構。各地通過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承保的保險公司,應具備經營管理規範、有充足的償付能力、服務網點分布較廣、能夠支持異地理賠服務等優勢。可選擇有經驗和能力的保險經紀公司提供保險經紀服務,協助做好保險條款設計、保險項目推廣、風險評估等工作。
(四)強化內部風險管理。各級民政和老齡工作部門要把建立養老責任保險制度作為加強養老機構風險管理的重要舉措,進一步提高養老機構的設施及管理質量標準,藉助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的風險管理經驗,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制定風險管理計畫,及時發現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協助改進風險管理措施,做好賠償案件數據統計分析工作。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指導養老機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要堅持源頭治理,明確養老機構負責人是安全服務第一責任人,以落實機構責任為重點,完善風險管理機制,最大限度地杜絕重大責任事故發生,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保障措施

(一)明確部門責任。各級民政、老齡部門要充分發揮政策導向作用,加強業務指導和執行監管。要積極爭取財政資金給予保費補貼。養老機構運營補貼中,應當確定一定比例專項用於支付保險費用。積極引導養老機構籌資參加責任保險。各級民政、保險監管和老齡部門要定期對保險方案、理賠服務等進行評估。各地保險監管部門要指導保險公司推進服務創新,加強誠信建設,增強為老年人和養老機構服務的意識。要引導保險公司加強養老責任保險業務管理和風險管理,充分利用專業化風險管理手段防範和化解養老機構服務風險。
(二)健全協作機制。各級民政、保險監管和老齡部門要加強溝通與協調,積極探索促進養老服務業和保險業深層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有效的養老服務糾紛信息通報制度和定期會商制度,協商解決養老機構責任保險開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定期通報保險行業理賠相關數據及風險管理方面的意見建議,提出養老機構風險管理和安全服務改進措施。
(三)規範資金管理。對於財政部門給予的保費補貼、公辦養老機構的保險費用應當列入預算管理,嚴格專款專用。各養老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保險協定約定,按期支付保險費,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責任保險費,嚴禁截留挪用保險賠償金。入住老年人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協定約定,及時辦理賠付手續,協助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民政、保險監管和老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積極開展相關保險知識的普及和培訓,提高養老服務行業保險意識。要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和完善促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發展的長效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告民政部中國保監會和全國老齡辦。
民政部 中國保監會 全國老齡辦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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