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資源部下發《關於推進礦產資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主要包括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油氣勘查開採管理改革、儲量管理改革3個方面的內容。

《意見》出台的背景

檔案出台主要基於3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加大油氣勘探開發力度等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二是立足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實際,為解決礦產資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將實踐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經驗提煉總結,上升到制度層面,為正常有序推進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三是推進有關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為礦產資源法修改積累重要實踐經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加大油氣勘探開發力度等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管理,現就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
除協定出讓外,對其他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出讓前應當在自然資源部入口網站、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入口網站(或政府入口網站)和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礦業權交易平台)公告不少於20個工作日。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中標人。以拍賣方式出讓的,應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以掛牌方式出讓的,報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為競得人,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不低於底價的,掛牌成交。
繼續推進油氣(包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煤層氣、天然氣水合物,下同)探礦權競爭出讓試點。在全國範圍內探索以本附屬檔案所列的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確定的價格等作為油氣探礦權競爭出讓起始價,開展油氣探礦權競爭出讓試點,探索積累實踐經驗,穩步推進油氣勘查開採管理改革。
二、嚴格控制礦業權協定出讓
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採項目或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協定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礦業權。基於礦山安全生產和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等考慮,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的同類礦產(《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的類別,普通建築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可以協定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探礦權、採礦權。協定出讓礦業權,必須實行價格評估、結果公示,礦業權出讓收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確定。
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定出讓礦業權須徵求同級地方人民政府意見,需自然資源部協定出讓的礦業權應先徵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需要協定出讓的探礦權採礦權除外。
三、積極推進“淨礦”出讓
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採礦權的“淨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淨礦”出讓,加強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最佳化礦業權出讓流程,提高服務效率,依據地質工作成果和市場主體需求,建立礦業權出讓項目庫,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採區,合理確定出讓範圍,並做好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的銜接,以便礦業權出讓後,礦業權人正常開展勘查開採工作。
對屬礦業權出讓前期工作原因而導致的礦業權人無法如期正常開展勘查開採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撤回礦業權,並按有關規定退還礦業權出讓收益等已徵收的費用。
四、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
解決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不同層級管理帶來的問題。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戰略性礦產中大宗礦產通過礦產資源規劃管控,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其他礦種由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五、開放油氣勘查開採市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淨資產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均有資格按規定取得油氣礦業權。從事油氣勘查開採應符合安全、環保等資質要求和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油氣勘查開採技術能力。
六、實行油氣探采合一制度
根據油氣不同於非油氣礦產的勘查開採技術特點,針對多年存在的問題,油氣礦業權實行探采合一制度。油氣探礦權人發現可供開採的油氣資源的,在報告有登記許可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後即可進行開採。進行開採的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人應當在5年內簽訂採礦權出讓契約,依法辦理採礦權登記。
七、調整探礦權期限
根據礦產勘查工作技術規律,以出讓方式設立的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設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非油氣已提交資源量的範圍/油氣已提交探明地質儲量的範圍除外,已設採礦權礦區範圍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其中油氣探礦權可扣減同一盆地的該探礦權人其他區塊同等面積。
本意見下發前已有的探礦權到期延續時,應當簽訂出讓契約,證載面積視為首設面積,按上述規定執行。
探礦權出讓契約已有約定的,按契約執行。
八、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
為最大化降低社會認知和信息交易成本,按照“有沒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邏輯,將礦產勘查分為普查、詳查、勘探三個階段。科學確定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分級,將固體礦產簡化為資源量和儲量兩類,資源量按地質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為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和探明資源量三級,儲量按地質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結果,分為可信儲量和證實儲量兩級。
油氣礦產分為資源量和地質儲量兩類,資源量不再分級,地質儲量按地質可靠程度分為預測地質儲量、控制地質儲量和探明地質儲量三級。企業可根據技術能力確定技術可采儲量,根據經營決策確定經濟可采儲量。
九、取消礦產資源儲量登記事項
簡化歸併評審備案和登記事項,縮減辦理環節和要件,提高行政效率。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內容納入評審備案管理,不再作為礦業權登記要件,將評審備案結果作為統計的依據。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礦業權人或壓礦建設項目單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申請,對礦產資源儲量報告進行審查,出具評審備案檔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委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根據評審備案範圍和許可權組織開展評審備案工作,相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十、明確評審備案範圍和許可權
縮減礦產資源儲量政府直接評審備案範圍,減輕礦業權人負擔。探礦權轉採礦權、採礦權變更礦種與範圍,油氣礦產在探採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其他礦產在採礦期間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應當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申請評審備案。不再對探礦權保留、變更礦種,探礦權和採礦權延續、轉讓、出讓,劃定礦區範圍,查明、占用儲量登記,礦山閉坑,以及上市融資等環節由政府部門直接進行評審備案。
自然資源部負責本級已頒發礦業權證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其他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備案,油氣和放射性礦產資源除外。積極培育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市場服務體系,滿足企業生產經營和市場需要。定期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現狀調查,夯實資源本底數據。
十一、規範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再新設定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本意見下發前已設探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後註銷探礦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面對各類市場主體公開競爭出讓礦業權。
本意見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見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檔案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自然資源部
2019年12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