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按病種收費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開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3號)、《關於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38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四部門《關於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31號)有關精神,深入推進按病種收費改革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按病種收費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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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進按病種收費工作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7]68號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計生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2011年國家啟動了按病種收費方式改革試點工作,各地積極選擇部分病種進行試點,取得初步成效,對規範診療行為和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起到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開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3號)、《關於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38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四部門《關於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31號)有關精神,深入推進按病種收費改革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逐步擴大按病種收費範圍
各地要在前期改革試點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按病種收費的病種數量,重點在臨床路徑規範、治療效果明確的常見病和多發病領域開展按病種收費工作,鼓勵將日間手術納入按病種收費範圍。各地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都要選取一定數量的病種實施按病種收費,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地區2017年底前實行按病種收費的病種不少於100個。各地要抓緊制定推進按病種收費的實施細則,於2017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二、合理確定具體病種和收費標準
結合各地前期試點和病種臨床路徑管理工作,按照診斷明確、技術成熟、併發症少、療效確切的原則,我們遴選了320個病種,供各地在推進按病種收費時使用(具體目錄見附屬檔案)。相關病種技術規範,將委託有關行業學會或協會,統一對外發布,作為各地推進按病種收費改革、制定收費標準的參考。各地可在國家公布的320個病種範圍內選擇開展,也可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具體病種。
各地要按照“有激勵、有約束”的原則制定病種收費標準,逐步建立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收費標準要以醫療服務合理成本為基礎,體現醫療技術和醫務人員勞務價值,參考既往實際發生費用等進行測算。按病種收費標準原則上實行最高限價管理。按病種收費標準包含患者住院期間所發生的診斷與治療等全部費用,即從患者入院,按病種治療管理流程接受規範化診療最終達到療效標準出院,整個過程中所發生的診斷、治療、手術、麻醉、檢查檢驗、護理以及床位、藥品、醫用材料等各種費用。在病種費用外不得另行收費,不得將入院後的檢查檢驗費用轉為門診收費。
三、紮實做好按病種收付費銜接
各地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做好按病種收費和付費改革的銜接,充分發揮按病種收付費的協同作用,形成政策合力,控制不合理費用增長,降低民眾個人費用負擔。醫保經辦機構要結合本地實施按病種收費的病種,綜合考慮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參保人員負擔水平等因素,通過與醫療機構進行談判協商,合理確定相應病種的醫保付費標準,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四、認真落實各項改革政策
各地在改革中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狠抓政策落實。各地價格、衛生計生部門要制定出台考核醫療機構按病種收費工作的政策措施,強化激勵約束,建立獎懲機制,調動醫療機構按病種收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將按病種收費納入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體系,建立按病種收費監督評價機制,確定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加強對病種費用變化、服務效率、服務質量的評估和監督。醫療機構不得推諉重病患者,不得無故縮短患者住院時間、分解患者住院次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進一步改革醫保支付方式,強化基金預算管理,完善談判協商機制,科學制定按病種付費標準。
醫療服務實行按病種收費是推進醫療服務定價機制改革、建立多種形式並存定價方式的重要內容,是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減輕患者負擔的重要手段。各地務必高度重視,在推進按病種收費改革過程中,要強化新聞宣傳,正確引導輿論,為推進按病種收費創造良好環境。改革中遇到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附屬檔案:320個病種目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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