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指導意見

關於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指導意見

《關於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指導意見》是為了加快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6月6日,《關於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指導意見》由國務院醫改辦、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自2016年6月6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指導意見
  • 發布機構:國務院醫改辦等七部委
  • 發布日期:2016年6月6日
  • 實施日期:2016年6月6日
內容解讀,簽約服務,家庭醫生,醫療服務,服務費用,優惠便利,政策全文,

內容解讀

簽約服務

2016年,在200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開展試點。重點在簽約服務的方式、內容、收付費、考核、激勵機制等方面實現突破,優先覆蓋老年人、孕產婦、兒童、殘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壓、糖尿病、結核病等慢性疾病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
到2017年,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覆蓋率達到30%以上,重點人群簽約服務覆蓋率達到60%以上。
到2020年,力爭將簽約服務擴大到全人群,形成長期穩定的契約服務關係,基本實現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全覆蓋。

家庭醫生

家庭醫生是為民眾提供簽約服務的第一責任人。現階段家庭醫生主要由以下人員承擔:一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註冊全科醫生(含助理全科醫生和中醫類別全科醫生),二是具備能力的鄉鎮衛生院醫師和鄉村醫生,三是符合條件的公立醫院醫師和中級以上職稱的退休臨床醫師,特別是內科、婦科、兒科、中醫醫師。同時還鼓勵符合條件的非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含個體診所)提供簽約服務,並享受同樣的收付費政策。未來隨著全科醫生人才隊伍的發展,逐步形成以全科醫生為核心的簽約服務隊伍。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原則上應當採取團隊服務形式,主要由家庭醫生、社區護士、公衛醫師(含助理公衛醫師)等組成。

醫療服務

基本醫療服務涵蓋常見病、多發病的中西醫診治,合理用藥,就醫路徑指導和轉診預約等。公共衛生服務涵蓋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規定的其他公共衛生服務。健康管理服務主要是針對居民健康狀況和需求,制定不同類型的個性化簽約服務內容,可包括健康評估、康復指導、家庭病床、家庭護理、中醫藥治未病服務、遠程健康監測等。
此外,簽約服務會在就醫、轉診、用藥、醫保等方面對簽約居民實行差異化的政策。

服務費用

家庭醫生團隊為居民提供約定的簽約服務,根據簽約人數按年收取簽約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付費等方式共同分擔。
具體標準和分擔比例由各地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價格等部門根據簽約服務內容、簽約居民結構以及基本醫保基金和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協商確定。
符合醫療救助政策的按規定實施救助。
簽約服務中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費用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經費中列支。
居民自付的費用大概多少?從各地試點情況看,尚在百姓可承受範圍以內。
據報導,武漢市收費標準為每人每年95元,試點期間不對居民個人收費。浙江溫州市民每人每年只需支付24元。寧波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為每人每年150元,居民個人只需要承擔50元。

優惠便利

就醫 家庭醫生團隊將主動完善服務模式,按照協定為簽約居民提供全程服務、上門服務、錯時服務、預約服務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轉診 家庭醫生團隊將擁有一定比例的醫院專家號、預約掛號、預留床位等資源,方便簽約居民優先就診和住院。二級以上醫院的全科醫學科或指定科室會對接家庭醫生轉診服務,為轉診患者建立綠色轉診通道。
用藥 對於簽約的慢性病患者,家庭醫生可以酌情延長單次配藥量,減少病人往返開藥的頻次。對於下轉病人,可根據病情和上級醫療機構醫囑按規定開具藥物。
醫保 會對簽約居民實行差異化的醫保支付政策,例如符合規定的轉診住院患者可以連續計算起付線等,簽約居民在基層就診會得到更高比例的醫保報銷,從而增強居民利用簽約服務的意願。

政策全文

關於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指導意見
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模式,實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功能,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新形勢下更好維護人民民眾健康的重要途徑。近年來,各地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在基層開展執業方式和服務模式改革試點工作,採取多種形式推進簽約服務,取得了積極進展,積累了實踐經驗。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2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0號)要求,加快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思路。根據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圍繞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以維護人民民眾健康為中心,促進醫療衛生工作重心下移、資源下沉,結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和全科醫生制度建設,加快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不斷完善簽約服務內涵,突出中西醫結合,增強民眾主動簽約的意願;建立健全簽約服務的內在激勵與外部支撐機制,調動家庭醫生開展簽約服務的積極性;鼓勵引導二級以上醫院和非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參與,提高簽約服務水平和覆蓋面,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為民眾提供綜合、連續、協同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
(二)主要目標。2016年,在200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開展試點。重點在簽約服務的方式、內容、收付費、考核、激勵機制等方面實現突破,優先覆蓋老年人、孕產婦、兒童、殘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壓、糖尿病、結核病等慢性疾病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到2017年,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覆蓋率達到30%以上,重點人群簽約服務覆蓋率達到60%以上。到2020年,力爭將簽約服務擴大到全人群,形成長期穩定的契約服務關係,基本實現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全覆蓋。
二、明確簽約服務主體
(三)明確家庭醫生為簽約服務第一責任人。現階段家庭醫生主要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註冊全科醫生(含助理全科醫生和中醫類別全科醫生),以及具備能力的鄉鎮衛生院醫師和鄉村醫生等。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公立醫院醫師和中級以上職稱的退休臨床醫師,特別是內科、婦科、兒科、中醫醫師等,作為家庭醫生在基層提供簽約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通過簽訂協定為其提供服務場所和輔助性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非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含個體診所)提供簽約服務,並享受同樣的收付費政策。隨著全科醫生人才隊伍的發展,逐步形成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簽約服務隊伍。
(四)實行團隊簽約服務。簽約服務原則上應當採取團隊服務形式。家庭醫生團隊主要由家庭醫生、社區護士、公共衛生醫師(含助理公共衛生醫師)等組成,二級以上醫院應選派醫師(含中醫類別醫師)提供技術支持和業務指導。逐步實現每個家庭醫生團隊都有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師或鄉村醫生,有條件的地區可吸收藥師、健康管理師、心理諮詢師、社(義)工等加入團隊。家庭醫生負責團隊成員的任務分配和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明確家庭醫生團隊的工作任務、工作流程、制度規範及成員職責分工,並定期開展績效考核。其他專科醫師和衛生技術人員要與家庭醫生團隊緊密配合。
(五)簽訂服務協定。根據服務半徑和服務人口,合理劃分簽約服務責任區域,居民或家庭自願選擇1個家庭醫生團隊簽訂服務協定,明確簽約服務內容、方式、期限和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簽約周期原則上為一年,期滿後居民可續約或選擇其他家庭醫生團隊簽約。鼓勵和引導居民就近簽約,也可跨區域簽約,建立有序競爭機制。
(六)鼓勵組合式簽約。加強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接,可引導居民或家庭在與家庭醫生團隊簽約的同時,自願選擇一所二級醫院、一所三級醫院,建立“1+1+1”的組合簽約服務模式,在組合之內可根據需求自行選擇就醫機構,並逐步過渡到基層首診;在組合之外就診應當通過家庭醫生轉診。研究探索流動人口簽約服務模式,促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均等化。
三、最佳化簽約服務內涵
(七)明確簽約服務內容。家庭醫生團隊為居民提供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和約定的健康管理服務。基本醫療服務涵蓋常見病和多發病的中西醫診治、合理用藥、就醫路徑指導和轉診預約等。公共衛生服務涵蓋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規定的其他公共衛生服務。各地應當根據服務能力和需求,設定包含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在內的基礎性簽約服務內容,向所有簽約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服務主要是針對居民健康狀況和需求,制定不同類型的個性化簽約服務內容,可包括健康評估、康復指導、家庭病床服務、家庭護理、中醫藥“治未病”服務、遠程健康監測等。現階段要首先從重點人群和重點疾病入手,確定服務內容,並逐步拓展服務範圍。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基本醫療和預防保健方面的重要作用,滿足居民多元化健康需求。各地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協商確定家庭醫生團隊服務的項目、內涵、流程、規範、標準。
(八)增強簽約服務吸引力。各地要採取多種措施,在就醫、轉診、用藥、醫保等方面對簽約居民實行差異化政策,引導居民有效利用簽約服務。家庭醫生團隊要主動完善服務模式,可按照協定為簽約居民提供全程服務、上門服務、錯時服務、預約服務等多種形式的服務。通過給予家庭醫生團隊一定比例的醫院專家號、預約掛號、預留床位等方式,方便簽約居民優先就診和住院。二級以上醫院的全科醫學科或指定科室對接家庭醫生轉診服務,為轉診患者建立綠色轉診通道。對於簽約的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長單次配藥量。對於下轉病人,可根據病情和上級醫療機構醫囑按規定開具處方。要充分發揮醫保支付的引導作用,實行差異化的醫保支付政策,採取對符合規定的轉診住院患者連續計算起付線等措施,引導居民到基層就診。
四、健全簽約服務收付費機制
(九)合理確定簽約服務費。家庭醫生團隊為居民提供約定的簽約服務,根據簽約服務人數按年收取簽約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付費等分擔。具體標準和分擔比例由各地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價格等部門根據簽約服務內容、簽約居民結構以及基本醫保基金和公共衛生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協商確定。符合醫療救助政策的按規定實施救助。簽約服務中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費用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經費中列支。
(十)發揮家庭醫生控費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將簽約居民的門診基金按人頭支付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家庭醫生團隊,對經基層向醫院轉診的患者,由基層或家庭醫生團隊支付一定的轉診費用。探索對縱向合作的醫療聯合體等分工協作模式實行醫保總額付費,發揮家庭醫生在醫保付費控制中的作用,合理引導雙向轉診,發揮守門人作用。
(十一)規範其他診療服務收費。家庭醫生團隊向簽約居民提供約定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簽約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提供非約定的醫療衛生服務或向非簽約居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按規定收取費用。
五、建立簽約服務激勵機制
(十二)完善家庭醫生收入分配機制。綜合考慮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簽約服務在內的績效考核情況、事業發展等因素,合理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總量,使家庭醫生通過提供優質簽約服務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強開展簽約服務的積極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績效工資分配可採取設立全科醫生津貼等方式,向承擔簽約服務等臨床一線任務的人員傾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結餘部分可按規定提取獎勵基金。二級以上醫院要在績效工資分配上向參與簽約服務的醫師傾斜。有條件的地方可對通過相應評價考核的家庭醫生團隊和參與簽約服務的二級以上醫院醫師予以資金支持引導。
(十三)完善綜合激勵政策。在編制、人員聘用、職稱晉升、在職培訓、評獎推優等方面重點向全科醫生傾斜,將優秀人員納入各級政府人才引進優惠政策範圍,增強全科醫生的職業吸引力,加快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提升簽約服務水平。繼續開展全科醫生特崗計畫。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4號),合理設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高、中級崗位的比例,擴大職稱晉升空間,重點向簽約服務考核優秀的人員傾斜。將簽約服務評價考核結果作為相關人員職稱晉升的重要因素。對成績突出的家庭醫生及其團隊,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表揚,大力宣傳先進典型。拓展國內外培訓渠道,建立健全二級以上醫院醫生定期到基層開展業務指導與家庭醫生定期到臨床教學基地進修制度。加強家庭醫生及其團隊成員的繼續醫學教育,提高簽約服務質量。
六、加強簽約服務績效考核
(十四)建立定期考核機制。各地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健全簽約服務管理規範。建立以簽約對象數量與構成、服務質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滿意度、醫藥費用控制、簽約居民基層就診比例等為核心的簽約服務評價考核指標體系,定期對家庭醫生團隊開展評價考核,鼓勵家庭醫生代表、簽約居民代表以及社會代表參與。考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並與醫保支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以及團隊和個人績效分配掛鈎。對於考核結果不合格、民眾意見突出的家庭醫生團隊,建立相應懲處機制。
(十五)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以簽約居民為主體的反饋評價體系,暢通公眾監督渠道,反饋評價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作為家庭醫生團隊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和居民選擇家庭醫生團隊的重要參考。綜合考慮家庭醫生工作強度、服務質量等,合理控制家庭醫生團隊的簽約服務人數。
七、強化簽約服務技術支撐
(十六)加強技術支持。整合二級以上醫院現有的檢查檢驗、消毒供應中心等資源,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放;探索設定獨立的區域醫學檢驗機構、病理診斷機構、醫學影像檢查機構等,實現區域資源共享,為家庭醫生團隊提供技術支撐。加強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必需設施設備配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家庭醫生配備統一的著裝、出診裝備、交通工具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對家庭醫生團隊提供必需的業務和技術支持。
(十七)發揮信息化支撐作用。構建完善的區域醫療衛生信息平台,實現簽約居民健康檔案、電子病歷、檢驗報告等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通過遠程醫療、即時通訊等方式,加強二級以上醫院醫師與家庭醫生的技術交流。通過移動客戶端等多種方式搭建家庭醫生與簽約居民的交流平台,為信息諮詢、互動交流、患者反饋、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積極利用移動網際網路、可穿戴設備等為簽約居民提供線上預約診療、候診提醒、劃價繳費、診療報告查詢、藥品配送和健康信息收集等服務。
八、組織實施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結合實際,及時出台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具體方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全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加強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與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等改革工作的銜接,形成疊加效應和改革合力。
(十九)強化分工協作。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合力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發展改革(價格)部門要積極支持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配備,做好籤約服務價格的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要統籌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各項補償資金,並建立與簽約服務數量和質量相掛鈎的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健全有利於分級診療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人事政策。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的組織、協調職能,統一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加強對簽約服務行為的監管。
(二十)加強督導評估。國務院醫改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大力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認真總結經驗,加強督導評估,探索開展第三方評估。各地要建立定期調研督導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和困難,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加強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相關監測、評估、培訓等工作。
(二十一)做好輿論宣傳。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種信息媒介,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政策與內容,重點突出簽約服務便民、惠民、利民的特點。大力宣傳家庭醫生先進典型,增強職業榮譽感,營造全社會尊重、信任、支持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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