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與馬紹爾就馬在滬設領達成協定的備案函是由馬紹爾群島(已變更)在1997年01月02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7年01月0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國務院:
經友好協商,我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就馬在上海設立總領事館、我保留在馬設領權利事達成一致。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馬駐華使館照會我部;十二月三十日,我部復照該館,雙方以互換照會的形式達成設領協定。現將雙方照會中文和英文文本(均為影印件)送上,請予以備案。
附屬檔案:馬紹爾就馬在滬設領達成協定的備案函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榮幸地收到大使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D1-95/96號照會,內容如下: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建議,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本著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就相互設立總領事館事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在上海設立總領事館,其領區範圍為上海市、江蘇省和浙江省。
二、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留在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設立總領事館的權利。設領地點和領區範圍將通過外交途徑另行商定。
三、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兩國各自的有關法律規定,雙方將為對方設立總領事館和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對於兩國領事關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雙方將根據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
上述內容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及外交部的復照即構成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並自外交部復照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北京
經友好協商,我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就馬在上海設立總領事館、我保留在馬設領權利事達成一致。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馬駐華使館照會我部;十二月三十日,我部復照該館,雙方以互換照會的形式達成設領協定。現將雙方照會中文和英文文本(均為影印件)送上,請予以備案。
附屬檔案:馬紹爾就馬在滬設領達成協定的備案函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榮幸地收到大使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D1-95/96號照會,內容如下: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建議,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本著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就相互設立總領事館事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在上海設立總領事館,其領區範圍為上海市、江蘇省和浙江省。
二、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留在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設立總領事館的權利。設領地點和領區範圍將通過外交途徑另行商定。
三、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兩國各自的有關法律規定,雙方將為對方設立總領事館和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對於兩國領事關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雙方將根據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
上述內容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及外交部的復照即構成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並自外交部復照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