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與丹麥就丹在穗設總領事館達成協定的備案函

關於我與丹麥就丹在穗設總領事館達成協定的備案函是由丹麥在1998年08月04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8年08月04日
  • 生效日期:1998年08月0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北京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丹麥王國政府在廣州設立總領事館的換文已由外交部與丹麥駐華大使館於1998年8月4日在北京完成。現將丹麥王國駐華大使館7月31日來照(影印件)、譯文及我部8月4日復照(副本)送上,請予備案。
附屬檔案:丹麥就丹在穗設總領事館達成協定的備案函
(〔98〕部領二字第98號)
丹麥王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丹麥王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收到大使館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第52.Guangzhou.1號照會,內容如下:
“丹麥王國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丹麥王國政府確認,丹麥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本著進一步發展兩國間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達成諒解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丹麥王國政府在廣州設立總領事館,其領區為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福建省和海南省。
二、丹麥王國政府亦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留將來在丹麥設立總領事館的權利。設領地點和領區屆時通過外交途徑另行商定。
三、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簽訂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兩國各自的有關法律和規定,一方將為另一方設立總領事館和執行領事職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雙方將根據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簽訂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並本著對等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兩國領事關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上述諒解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復照確認,本照會與外交部的復照即構成丹麥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有效協定,並自外交部復照之日起生效。”
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於北京
照會(譯文)No.52.Guangzhou.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丹麥王國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丹麥王國政府確認,丹麥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本著進一步發展兩國間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達成諒解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丹麥王國政府在廣州設立總領事館,其領區為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福建省和海南省。
二、丹麥王國政府亦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留將來在丹麥設立總領事館的權利。設領地點和領區屆時通過外交途徑另行商定。
三、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簽訂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兩國各自的有關法律和規定,一方將為另一方設立總領事館和執行領事職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雙方將根據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簽訂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並本著對等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兩國領事關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上述諒解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復照確認,本照會與外交部的復照即構成丹麥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有效協定,並自外交部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丹麥王國駐華大使館(印)
1998年7月31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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