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省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的若干意見

為有效適用我國民訴法規定的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方便當事人訴訟,提高審判效率,實現司法公正。針對我省基層法院對簡易程式適用不平衡及存在的問題,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我省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的若干意見
一、對適用簡易程式的要求
1、各基層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適用簡易程式的重要性。能極大的提高民事審判效率,能有效地強化獨任法官責任感並不斷提高審判水平,調動訴訟參與人的訴訟積極性,是基層人民法院不斷推進司法改革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
2、要正確理解和把握適用簡易程式與保證案件質量的關係。據調查,基層法院90%的民事案件是多發性、常規類型,只要獨任審判員加強責任心,不斷提高審判水平,熟悉審判程式,是能保證審判質量的。並不是只有合議制才能保證案件質量,鑒於我省基層法院案件類型的基本結構,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占總案件的90%,只有極少數案件適用合議制審理。
3、各基層法院的主管領導要解放思想,要清醒而理智地認識到案件“難”或“易”的劃分,應以審判法官的司法水平為基準,不能簡單地以標的額、案由、當事人的身份等為標準,只有如此才能正確而積極地推進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
4、要注重對獨任審判中庭審方式的研究,針對當事人千差萬別的訴訟態度和能力,在保證庭審高效、規範、和諧的前提下,因案制宜,細化出一些靈活多樣的科學的庭審方法,如:核對證據式、指導訴辯式、歸納調解式、法律關係分解式等,不斷總結經驗,完善制度,提高獨任審判的庭審質量。
5、在推行簡易程式的適用中,應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法院印發的《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等相關司法解釋,制定庭審規範,提高適用簡易程式操作的統一性,實現簡易高效。
二、在適用簡易程式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1、因原告所列的被告地址不明無法送達,可裁判駁回原告起訴。如果所列被告雖有明確地址,但無人居住或暫時無法送達的,可以記錄或說明的方式中止審理,只要卷內有記錄即可,可以不製作裁定書,待送達後直接恢複審理。但不能以此為由將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
2、關於裁判文書的送達,審判人員可要求雙方當事人確認法律文書有效送達的方式或地點,並按確定的方式執行。當庭宣判後當事人在宣判筆錄上已簽字,如果當事人不按規定的時間到法院或法庭領取司法文書的,在筆錄上籤字的時間即應認定為送達時間。不能因為送達困難或暫時難以送達而將簡易程式轉變為普通程式,如果因公告送達占用時間不計入審限管理時限之內。
3、不能因案件審理超審限,或庭前準備工作不充分,影響當庭宣判等因素,而將簡易程式轉變為普通程式。
4、在推行裁判文書改革中,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一般應予簡化,事實和理由記明要點即可。
三、建立有效監督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1、各基層人民法院在注重適用簡易程式的同時,更要注重建立有效的審判質量評查、考核和監督機制,明確獨任法官的審判許可權與職責,確保辦案質量。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必須堅持公開審判的原則;必須以審判流程管理為主線,對是否正確適用簡易程式進行檢查、監督;制定出案件質量的評查標準,定期對案件進行評查,評查結果與崗位目標責任制掛鈎,實行錯案通報制;嚴格超審限督辦制度,對無正當理由而超越審限的案件,或超越審限隱瞞不報的案件,要予以嚴肅處理。力求監督機制的完善與有效,保證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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