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急性光氣中毒搶救應急措施的規定》在1988.09.17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急性光氣中毒搶救應急措施的規定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88.09.17
- 實施時間:1988.09.17
一、組建搶救光氣中毒的指揮系統
光氣生產企業要立足於防範重大惡性事故和多人中毒事故的發生,因此,要組建搶救指揮系統。其任務是:檢查和貫徹有關光氣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組織培訓和教育;保證各有關部門處於應急狀態;確定中毒患者應該轉送的醫院並保持聯繫。發生事故時,領導組織進行事故現場處理、傷員處置、人員疏散、維持生產秩序,對搶救工作全面負責。
二、落實搶救所需的各種藥品和器械
光氣生產車間應配備氧氣呼吸器兩個以上;操作人員每人配備一個過渡式防毒面具並保持備用狀態;醫務部門必須裝備觀察床、急救箱、X光機、急救車、噴淋沖洗設施和一定數量的搶救藥物。
三、加強培訓,掌握科學的自救和互救知識
對光氣車間的工人、幹部,都必須進行使用氧氣呼吸器等防護器材的培訓,使之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車間有少量光氣泄漏的可能時(如定期檢修、緊急搶修設備)可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濃度較高的光氣泄漏,或需在現場搶運、搶救光氣中毒患者時,必須佩戴氧氣呼吸器或生氧式面具。
四、積極進行現場搶救
及時準確就地搶救是減少光氣中毒致死的關鍵,企業的醫務人員應是搶救病人的主體。
光氣生產企業的醫務人員要實行24小時值班制。發生重大事故時,事故崗位、鄰近車間的吸入者和有刺激症狀的患者應列入觀察對象,嚴密觀察24小時。觀察期間,經檢查和胸部X線拍片以確定病情類別,並及時予以防治肺水腫發生的處理(給予氧氣吸入、地塞米松等藥物)。對明確的中毒者要進一步搶救,如需轉院,應有專人陪同並提供詳細的病情和治療方法以供參考。凡企業鄰近有醫療單位的,平時即應建立密切聯繫。
五、定期進行事故搶救的演習
光氣生產廠,每年要進行1~2次全廠性的模擬光氣中毒事故的搶救演習,以檢查一旦發生多人中毒事故時的指揮調度、聯絡系統、事故搶險、現場搶救方案、藥品器械供應、轉運條件等應急措施能否符合要求、滿足需要。通過演習暴露出的問題,凡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改進。
六、對組織搶救多人中毒和治療病人有功的領導和醫務人員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嚴重失職者要給予處分。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學工業部生產綜合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