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收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年1月19日,財政部以財稅〔2016〕6號印發《關於徵收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決定,為支持工業企業結構調整,經國務院批准,對徵收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進行調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徵收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 印發機關財政部
  • 文號:財稅〔2016〕6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9日
簡述,通知,

簡述

2016年1月19日,財政部印發《關於徵收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

關於徵收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為支持工業企業結構調整,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徵收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專項資金在全國範圍按照燃煤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上網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燃煤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規定的徵收標準計征。專項資金徵收標準見附屬檔案。
二、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徵收。具體徵收方式如下:
(一)對與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以下簡稱電網企業)直接結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上網電量應計征的專項資金,由專員辦向電網企業徵收。
(二)對市場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上網電量,以及與電網企業併網且存在結算關係的燃煤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計征的專項資金,由電網企業向相關燃煤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代征,並向專員辦申報繳納。專員辦委託電網企業向相關繳納義務人出具《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並加強對電網企業代征行為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三)對與電網企業不併網或不存在電費結算關係的燃煤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計征的專項資金,由專員辦向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徵收。
三、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應當準確計量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不能準確計量的,由專員辦按其所在省份公共燃煤發電機組平均利用小時的1.2倍核定自發自用電量,並計征專項資金。
四、專項資金按月徵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電網企業、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有關企業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駐當地專員辦申報其應繳納和代征的專項資金。專員辦應當於每月15日前完成對申報的審核,確定專項資金徵收數額,並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申報企業應當於每月20日前,按照專員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資金。
專員辦根據全年燃煤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上網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燃煤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在次年3月底完成對相關企業全年應繳專項資金的彙算清繳工作。
五、專項資金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029999目“其他專項收入”。
六、任何地方、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通知規定減征、免徵或者緩徵專項資金,也不得自行改變專項資金的徵收對象、範圍和標準。
七、專項資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及時繳納專項資金,不得拒絕或拖延。專員辦要加強專項資金徵收管理,確保應徵盡征並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對違規多征、減征、免徵或者緩徵,以及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的,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八、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財 政 部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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