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複議若干規定》在1992.01.12由廣播電影電視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複議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
- 頒布時間:1992.01.12
- 實施時間:1992.01.12
第一條 為促進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做好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複議工作,依據國務院發布的《行政複議條例》,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複議工作,必須執行《行政複議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 對廣播電影電視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管轄的複議,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管轄。
對縣級以上(含縣級)的地方各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管轄。但法律、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管轄的除外。
第四條 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與其它同級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它們共同的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管轄。
第六條 申請人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複議管轄權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由最先收到複議申請書的行政機關管轄。但在作出複議決定前應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七條 複議機關因複議管轄權發生爭議,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下列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一)爭議雙方均是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二)爭議一方是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另一方是其它行政機關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第八條 各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移送機關應向受移送機關發出通知,附送複議申請和有關材料,並將移送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移送通知應寫明移送的理由、法律依據和移送時間。
對於其它行政機關移送來的案件,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裁決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
第九條 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管轄。
第十條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直接主管該組織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管轄。
對受委託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委託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批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最終批准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管轄。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或命令成立的、設立在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內的臨時機構,如果以該臨時機構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申請複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如果以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該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管轄。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沒有明確規定可否申請複議的,如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並符合申請複議條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不得拒絕受理。
第十四條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信訪部門或其它機構收到複議申請後,應當及時送交本機關的複議機構。
第十五條 廣播電影電視部行政複議機構為部行政複議委員會。其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務是,總結複議工作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案件以及其它行政複議與應訴工作。
部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部政策法規司司法處負責。
第十六條 省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機構可設在本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內,也可單獨設立行政複議機構。
地(市)、縣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可設立行政複議機構,也可確定專職複議人員。
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人員必須精通法律和業務。
行政複議機關應保證複議機構的工作條件,保持複議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八條 各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複議機構或專職複議人員,必須在複議機關主管複議工作的行政首長領導下,認真履行《行政複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和下列職責:
(一)對本機關的複議和應訴具體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二)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內的複議管轄爭議,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複議和應訴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組織複議、應訴人員的培訓;
(五)對複議和應訴案件進行調查統計、分析研究,並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複議申請人,必須按《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的範圍、期限和條件申請複議,按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供申請書副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期限,在障礙消除後申請延長期限的,應提供有關證明。
第二十條 複議機關應對複議申請嚴格審核,決定受理或不受理。符合《行政複議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申請複議範圍,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應予受理,不得拒絕;不符合《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不予受理,並告知到有管轄權的機關申請複議; (二)不屬於申請複議範圍的,不予受理,並告知到有關機關申訴; (三)已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不予受理; (四)已向其它有複議管轄權的機關申請複議的,不予受理;
(五)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無延長期限理由的,不予受理,但由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未告知其複議權利、致使超過申請期限的除外; (六)複議申請書不符合《行政複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期限補正或未按要求提供申請書副本的,視為未申請。
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實行書面複議制度。凡事實清楚、是非分明、各項文書完整、證據材料充分的,均應書面複議。複議機關認為必要,需召集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第三人當面審理的,可以在分別詢問、調查、勘驗、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召集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第三人當面審理。
當面審理的案件,參加審理的複議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複議機構審理案件時,如認為有必要,可吸收本機關內相關機構的人員參加。
第二十二條 複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複議之日起七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全面、及時、準確地向複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
法律、法規對複議期限另有規定的,被申請人應按複議機關規定的期限提供有關材料和證據。
第二十三條 答辯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答辨的事實和理由;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及有關的證據材料;
(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五)具體的請求;
(六)作出答辨的年、月、日,並加蓋答辨機關的印章。
第二十四條 行政複議人員必須認真審閱複議案件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核實與收集證據。有關單位有義務協助行政複議人員進行調查研究。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複議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的陳述事實、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和現場筆錄。
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紙、棉帛、塑膠、金屬等材料上所作的記載,其內容同案件事實的一部或全部有關的,稱為書證。
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材料稱為物證。
利用錄音或錄像磁帶錄製聲音或圖象或者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以及類似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傳真資料、微型膠捲、電子計算機軟碟等,稱為視聽資料。
不是本案的複議參加人,但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行政複議機關認為應向其收集或調查證據,應行政複議機關要求作證的人,稱證人。證人向行政複議機關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當事人向行政複議機關陳述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稱為當事人的陳述事實。
對專門性問題包括技術性問題和專業性問題用科學方法、設備儀器和專門知識所作的結論,稱為鑑定結論。
在行政機關進行當場處罰或其他處理時,由於事後再難於取證而在現場作的筆錄,稱為現場筆錄。現場筆錄應由執法人員製作,內容應是簡要記載違法行為的事實、時間、地點和所作的處理,並由違法人簽字;如有證人,證人也應簽字。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複議機關應依法對證據進行審查。通過審查判斷證據是否符合案件事實、是否充分,判斷被申請人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規定是否存在、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符合案件事實,並與該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用來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可作為審理該行政複議案件的證據。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法律文書,應參照廣播電影電視部製作的統一式樣製作。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統一式樣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複議人員進行調查工作時,應當出示證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由被調查人、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調查筆錄中有刪改的,由被調查人在刪改處蓋章或捺手印。
第二十九條 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複議機關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複議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為依據。
在審理案件時,如有法律、法規、規章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互相牴觸時,以本條第一款所列的法律依據的順序決定法律效力等級。對於同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發生牴觸的,申請並由上級行政機關確定。
第三十條 各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均有義務協助送達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複議法律文書。
第三十一條 被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複議機關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絕提供答辯書和有關材料、證據的;
(二)拒絕參加複議或拒絕協助配合複議機關進行複議的;
(三)拒絕履行複議決定的。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