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審計署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2020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審計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13號
- 發布日期:2020年10月9日
-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9日
決定發布,決定全文,
決定發布
第13號
《關於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審計署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計署審計長 侯凱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何立峰
財政部部長 劉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張工
2020年10月9日
決定全文
關於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審計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