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在2001.03.0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1.03.02
- 實施時間:2001.03.02
已於2001年1月2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3月2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日
為依法辦理私放在押人員犯罪案件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犯罪案件,對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在被監管機關聘用受委託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私放在押人員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私放在押人員罪追究刑事責任;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