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山東省威海港、龍口港對外開放的會議紀要

關於山東省威海港、龍口港對外開放的會議紀要是國務院於1984年11月13日發布,自1984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山東省威海港、龍口港對外開放的會議紀要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4年11月13日
  • 實施日期:1984年11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對外開放與鼓勵外商投資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九日、十三日,谷牧同志主持會議,研究了山東威海港龍口港的對外開放和長山島對外出運鮮活海產品等問題。參加會議的有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參、海軍和山東省、煙臺市威海市、黃縣人民政府的負責同志。
谷牧同志傳達了中央幾位領導同志關於威海港對外開放的意見。到會同志一致認為,威海、龍口兩港,歷史上就是我國接納外輪進出的開放口岸。當前根據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搞活山東省的經濟和開展對外經濟貿易的要求,這兩個港口對外開放是完全必要的。現將討論確定的事項紀要如下:
一、威海港、龍口港對外開放,允許外輪進出。此事由國務院口岸辦公室就山東省人民政府報告提出的意見,商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正式批准下達。
二、威海港、龍口港實行對外開放所需邊檢、海關等機構的設定及其人員編制,由國務院口岸辦公室商勞動人事部後正式下達,所需的辦公和生活設施建設,由地方財政投資,在一九八六年底前建成使用;在此之前,為兩港口開放逐步新增的聯檢人員可暫駐煙臺聯檢部門,並由煙臺聯檢部門承擔兩港的聯檢任務,兩港的聯檢場所由港口提供,由煙臺去兩港執行任務所需的臨時辦公地點、交通工具和住宿條件,由威海市和黃縣分別負責解決。
三、威海、龍口兩港都是地方港口,其領導管理體制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山東省對於威海、龍口兩港的對外開放工作,要從發展規劃、技術裝備、運輸計畫的組織安排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和幫助。
五、膠東半島出運鮮活海產品、水果以及礦石等物資,應儘量利用煙臺港、威海港和龍口港,以達以保鮮並節省運力,降低運輸成本。
六、為了發展威海市的旅遊事業,同意劉公島對外開放,原北洋水師提督衙門(丁公府)交地方管理。劉公島的海軍碼頭,產權不變,仍由海軍管理,其中小碼頭可軍民合用,大碼頭仍為軍用,需要時可供大型旅遊船停靠,由海軍收費。
七、為了使長山島的鮮活海產品及時外運出口,提高經濟效益,同意在魚汛季節允許外輪進入指定的海面,進行接運。具體地點及有關事項,由山東省人民政府專題報請國務院、中央軍委正式審批。
八、根據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為了支持威海市的技術改造和生產建設,同意威海市區作為煙臺市老市區的一部分,煙臺市在進一步開放中引進的一些項目,可以安排在威海市興辦。
參加會議的各單位同志有國家計委田英章、陳玉蓮,國家經委林則普,交通部錢永昌、田豐,公安部曹岩華、黃培坤,總參王石峻、張瑞明、姜信軍,海軍馬辛春、王登偉,國務院口岸辦公室梁況白,海關總署高祚,國務院特區辦公室張戈,山東省人民政府宋一民、楊國榜、李鵬,煙臺市人民政府李殿魁、鄧連基、朱毅,威海市人民政府李同軒,黃縣人民政府曲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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