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通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通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通關事項的公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以下簡稱市場化排除)的進口通關手續事宜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20年2月24日發布,自2020年3月2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通關事項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24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公告全文,內容解讀,

公告全文

關於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通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20〕3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以下簡稱市場化排除)的進口通關手續事宜公告如下:
一、實施日期
自2020年3月2日起,海關接受市場化排除報關單進口申報。
二、報關單填報規範
已獲得市場化排除編號的收貨人,申報排除商品時應當在報關單“隨附單證及編號”項下的“單證代碼”欄選擇反制措施排除代碼“0”,並在“單證編號”欄輸入18位排除編號,相關商品將不再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
收貨人申報時未填寫排除編號的,相關報關單商品如涉及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將實施加征關稅。
三、自動排除事項
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原產於美國的進口商品,收貨人申報時應當在報關單備案號欄中填報海關出具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編號,將自動排除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
低值貨物類快件(C類快件)中原產於美國的進口商品,將自動排除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
已實施且在有效期內的其他排除措施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將自動排除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無需填報排除編號。
四、關於擔保等相關事宜
收貨人自2020年3月2日起申報進口涉及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商品,如未取得排除編號,可以就此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放行貨物。其他放行後向海關申請適用市場化排除措施的,海關不予受理,所徵稅款不予調整。
2020年3月2日(含)後申報進口且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原產於美國的商品,如此前出具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簡稱《征免稅證明》)已包含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主管海關申請變更《征免稅證明》。
通關中如遇問題,可撥打海關服務熱線12360進行諮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2月24日

內容解讀

1、開展市場化排除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答: 支持企業按市場化和商業化原則自主開展自美採購和進口,為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定的實施創造條件。營造世界各國的優質產品在中國市場上公平競爭環境,增加品質高、價格競爭力強的美國商品進口,更好地滿足我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需要。
2、稅委會發了很多關於對美加征關稅排除的政策和清單,有什麼區別?這些政策主要想達到什麼目的?
答:目前的排除政策主要分為兩類:一般排除和對美加征關稅市場化排除,兩項排除措施都針對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一般排除是為減輕加征關稅對部分行業、國內需求產生重大影響而實施的,僅對部分排除商品給予加征關稅退還政策,具體可見稅委會2019年6號公告、稅委會2019年8號公告、稅委會2020年3號公告。目前已公布3批次關稅排除實施清單,共涉及88個商品稅號。市場化排除是落實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定,進一步鼓勵自美採購的舉措。稅委會2020年2號公告可申請範圍雖然只有696個稅號,但是企業對於目前所有加征301措施反制關稅的商品(共涉及8999項10位商品編碼),都可以提出申請,審核速度較快,排除商品範圍較廣。
3、市場化排除申請主體是誰?
答:擬簽訂契約或已簽訂契約從美國採購並將進口相關商品的中國境內企業,均可作為申請主體,按要求通過排除申報系統填報並提交排除申請,即報關單中“境內收貨人”。在通關中適用排除措施的原則上應為與申請排除主體一致的“境內收貨人”,對外貿易契約中進口代理方(外貿代理公司)可作為“境內收貨人”申請。
4、市場化排除申請的主要程式是什麼?
答:申請主體按要求完整填寫申請排除商品稅則號列、採購計畫金額等排除申請信息;經核准後,及時上傳成交信息。
在報關進口前,申請主體根據擬報關信息,通過排除申報系統提交自我聲明並領取排除編號。
在報關進口時,申請主體需按照海關申報規範在報關單相關欄目中填寫排除編號,並按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注意事項:申請主體按月度提交採購計畫並經核准後,需在當月及時上傳相應成交信息;如果實際成交低於採購計畫,則未成交部分在月底自動失效,已實際成交的商品將按規定予以排除;如果實際成交超出採購計畫,企業需在規定時間內追加排除申請,經核准後予以排除。
5、我對美232措施反制關稅(稅委會公告〔2018〕13號)是否可以依據本公告申請排除?本公告涉及的關稅排除申請獲批後,我對美232措施反制關稅涉及商品應加徵稅款是否繼續加征?
答:根據稅委會2號公告,經申請核准後,對自美採購的進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內不再加征我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但我對美232措施反制關稅不在申請範圍之內。故符合稅委會2號公告規定的加征關稅市場化排除申請獲批後,僅排除我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我對美232措施反制關稅措施依然保留。
6、企業如何提交市場化排除申請?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申請主體應通過排除申報系統(財政部關稅政策研究中心網址詳見參考連結),按要求填報並提交市場化排除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主體應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如經核查發現填報虛假信息的,將不考慮相關申請主體該項及後續若干批次的市場化排除申請。企業填報信息僅限於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經企業同意不會向第三方公開。
7、本次市場化排除海關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答:根據海關總署36號公告規定,3月2日起申報進口的報關單可以適用市場化排除措施。
8、已獲得排除編號的企業通關申報時如何填報?
答:已領取排除編號的收貨人,申報核准商品時應當在報關單“隨附單證及編號”項下的“單證代碼”欄選擇反制措施排除代碼“0”,並在“單證編號”欄輸入18位排除編號,相關商品在計徵稅款時將不再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
已領取排除編號的收貨人,如果選擇自報自繳方式申報,在選擇自報自繳計稅服務時系統將提示“如隨附單證中已錄入‘0’反制措施排除代碼,協定編號請選擇‘特別協定2’!”,請按照提示在協定稅率欄目選擇“特別協定2”,自報自繳將按照排除後稅率計稅。
9、對於3月2日以後申報進口但企業暫未領取到排除編號的貨物,是否可以擔保放行?
答:3月2日起,申報進口涉及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商品報關單,如收貨人暫未取得稅委會核准的18位“排除編號”,企業可就市場化排除事項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放行貨物。
10、排除編號錯填或者漏填,是否可以修改或補錄?
答:貨物放行前,可以對已填報的隨附單證編號欄的排除編號進行修改或者補填排除編號,並可適用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排除。
對於企業申報時未填報排除編號,且未向海關就加征排除事項提供稅收擔保的,貨物放行後,企業向海關申請補錄排除編號,海關不予受理。已加徵稅款,海關不予調整。
11、在報關單申報時,對於將加征關稅商品的申報是否有系統提醒?
答:在報關單申報時,如報關單某項商品屬於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範圍,但企業在隨附單證中並未錄入反制措施排除代碼及對應排除編號,系統會自動提示企業可申請排除,如果企業選擇“否”則終止申報,企業可以先去申領排除編號,再補充填報排除編號後繼續申報,將不加征301措施反制關稅。如果選擇“是”則繼續完成申報,但相應商品將不適用排除措施,繼續加征對美301反制關稅。
12、自動排除事項進口報關如何操作?
答:3月2日起符合減免稅政策並需要出具《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原產於美國商品,免除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按原有減免稅政策手續和申報規定辦理。其他不需要申請出具《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享受減免稅政策貨物、低值貨物類快件(C類快件)和已公布實施的排除商品將通過通關係統自動排除,無需填報排除編號。
13、企業申請了減免稅,領到了免表(征免方式是照章),根據總署36號公告,減免稅貨物不是可以自動排除嗎?像這種情況,是不是可以申請排除?
答:是否有免表不是判斷自動排除與否的依據。根據公告,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原產於美國的貨物才能自動排除加征。如果免表中某項商品的征減免方式為照章,說明該項商品不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企業在報關時即使填寫了免表信息,仍需要填報排除編號才能免於加征。故請免表中有商品的征減免方式為照章的,免表持有企業務必也要去提交排除申請,避免因理解有誤無法適用排除措施。
14、已申請排除的商品,暫未獲得排除編號,且存在價格等徵稅要素的爭議,如需提前放行貨物,是否需要分別遞交稅款擔保?
答:無需分別遞交稅款擔保,可將兩項擔保事由所需提供的擔保數額合併計算,提交一份稅款擔保即可。
15、企業在報關單申報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應該諮詢哪裡?
答:通關及稅率適用問題:12360(海關熱線);單一視窗錄入問題:010-95198(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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