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

《關於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在1999.02.25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1999年02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2月25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第一條 根據《實行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財經字〔1998〕114號),從1998年起,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質量由財政部實施抽審(以下簡稱抽審工作)。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各司職責範圍暫行規定》(財辦字〔1998〕47號)的規定,抽審工作由財政監督司牽頭,會同有關司按統一組織、分工負責、密切協作的原則開展。
第三條 抽審工作採取審核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及其工作底稿和到企業實地複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四條 擬抽審的中央國有企業名單由財政部有關業務司於每年3月底之前提交財政監督司;財政監督司認為對名單之外的企業有必要進行抽審的,商有關司或報部領導批准後列入抽審範圍。按循序漸進的原則,2000年以前暫按5%左右掌握抽審。
第五條 抽審工作原則上由被抽審單位所在地專員辦承擔。如個別專員辦有特殊情況無力承擔,報經財政監督司同意,由當地委員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抽審,也可由財政監督司商有關司後直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抽審。對在京總公司一級企業,由財政監督司抽調專員辦人員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抽審。
第六條 專員辦根據日常掌握的情況,認為在財政部下達的名單之外應增加抽審對象的,報財政部財政監督司、有關業務司備案。專員辦增加的抽審對象,由專員辦承擔抽審工作,不得委託給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抽審工作,由財政部按規定標準付費,所需費用由財政監督司提出預算,預算司專項安排。該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年接受預算司和審計署的檢查和審計。具體付費辦法由預算司制定。
第八條 抽審工作結束後,由承擔抽審任務的抽查組出具抽審報告提交組織抽審工作的部門。其中,由專員辦組織抽審的,定期由專員辦報財政部財政監督司和有關業務司備案。
第九條 對抽審中發現的企業有關財務會計處理事項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由專員辦責令企業按國家規定進行調整,其中重大問題報財政部財政監督司和有關業務司審核後處理。
第十條對抽審中發現的社會審計機構和註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有關執業準則的行為,先由專員辦提出處理建議,報告財政部財政監督司、有關業務司審核後移交中注協依法處理,處理結果抄送財政監督司、有關業務司。
第十一條 專員辦每年10月底之前,就抽審事宜作出工作總結,報財政監督司;財政監督司每年12月底前對抽審工作作出全面總結。
第十二條 為便於專員辦開展抽審工作,各地國有中央企業應將委託業務協定書、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連同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抄送專員辦備案。具體事宜另行發文通知中央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財政監督司對專員辦執法質量實施監督。各有關業務司發現專員辦執法工作中存在問題的,移送財政監督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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