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標齡滿5年的放射性疾病診斷及相關標準複審結果的通報

我委對標齡滿5年的放射性疾病診斷及相關標準進行了複審。經複審,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繼續有效的標準為11項(附屬檔案1),廢止的標準為3項(附屬檔案2)。
特此通告。
附屬檔案:1.複審後繼續有效的放射性疾病診斷及相關標準目錄
2.複審後廢止的放射性疾病診斷及相關標準目錄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3月30日
附屬檔案1
複審後繼續有效的放射性疾病診斷及相關標準目錄
序號
標準號
標準名稱
1
GBZ 99-2002
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2
GBZ 102-2007
放沖複合傷診斷標準
3
GBZ 103-2007
放燒複合傷診斷標準
4
GBZ/T 164-2004
核電廠操縱員的健康標準和醫學監督規定
5
GBZ/T 171-2006
核事故場內醫學應急計畫與準備
6
GBZ/T 172-2006
牙釉質電子順磁共振劑量重建方法
7
GBZ 215-2009
過量照射人員醫學檢查與處理原則
8
GBZ/T 216-2009
人體體表放射性核素污染處理規範
9
GBZ/T 217-2009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護理規範
10
GBZ 219-2009
放射性皮膚癌診斷標準
11
WS/T 187-1999
淋巴細胞微核估算受照劑量方法
附屬檔案2
複審後廢止的放射性疾病診斷及相關
標準目錄
序號
標準號
標準名稱
1
WS/T 204-2001
用穩定性染色體畸變估算職業受照者劑量的方法
2
GBZ/T 170-2006
核事故場外醫學應急計畫與準備
3
GBZ/T 191-2007
放射性疾病診斷名詞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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