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關於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在1993.02.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2.23
  • 實施時間:1993.02.23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的人,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三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或直接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對提出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當事人的口頭申請,應當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1993年2月23日
司法解釋(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