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批捕起訴和實行備案制度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批捕起訴和實行備案制度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在1998.01.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批捕起訴和實行備案制度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1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以來,各地檢察機關辦理了一批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對於維護國家安全、保障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作鬥爭的長期性、複雜性和艱巨性。在當地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繼續把依法打擊此類犯罪作為檢察機關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工作抓緊抓好,為保障國家長治久安作出新的貢獻。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現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批捕、起訴和備案制度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與之相應,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一律由檢察分(市)院或者省級檢察院的批捕、起訴部門辦理。基層人民檢察院不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
二、各級檢察機關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敏銳性,主動收集和密切注意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在本地區進行顛覆國家政權、間諜、竊密、民族分裂活動以及非法宗教活動等敵情、社情動態,有重要情況必須及時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報。
三、對本地區發生的重、特大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暴力活動以及影響大的突發性事件,要及時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報。
四、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包括不批捕)、提起公訴(包括不起訴)、抗訴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一律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並由省級院及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備案材料包括:提請批准逮捕書、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副本);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不起訴決定書(副本);抗訴案件的起訴書、抗訴書和判決書(副本)。
五、修訂後的刑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規定,與1979年刑法的有關規定相比有重大變化。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現行法律,並注意總結經驗。對執法中遇到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半年和全年,各省級院要對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況以及敵情、社情動態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分別於7月底和下年的1月底前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廳。
19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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