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關於“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歸屬何專業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是根據《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建市171號)和《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建市48號)規定,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三個專業的註冊建造師,均可擔任“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關於對《關於“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歸屬何專業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房屋物業
建辦市函438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08-7-16
法規內容
江蘇建築工程管理局:
你局《關於“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歸屬何專業問題的請示》(蘇建管函102號)收悉。經研究,復函如下:
根據《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建市171號)和《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建市48號)規定,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三個專業的註冊建造師,均可擔任“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