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關於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在1998.11.0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8.11.03
  • 實施時間:1998.11.03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渝檢(研)〔1998〕8號《關於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抵押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使槍枝處於非依法持槍人的控制、使用之下,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非法出借槍枝行為的一種形式,應以非法出借槍枝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接受槍枝質押的人員,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以非法持有槍枝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