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因域名註冊、使用而引起的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2000年8月15日)
域名是網際網路上用戶在網路中的名稱和地址。域名具有技術性和標識性兩方面的功能。技術功能是指域名註冊人在網路上的地址;識別功能是指域名註冊人在網際網路上代表自己的標誌。由於域名的複雜特點,因域名註冊、使用而引起的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以下簡稱域名糾紛)不斷出現,審理這類案件中如何適用法律,在智慧財產權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有不同認識,影響到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此類糾紛。為此,經過調查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全市各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參照執行。
一、域名糾紛案件的受理
當事人因域名註冊、使用與已經註冊的商標、企業和其他組織名稱等發生衝突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民事糾紛,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二、域名糾紛案件的管轄
域名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訴訟標的額超過300萬元的,由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域名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域名註冊地亦是侵權行為地時,註冊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轄。
三、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
對於域名糾紛案件,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案由。原告以域名侵犯其商標權為由起訴的,應確定為侵犯商標權糾紛;以不正當競爭行為起訴的,應依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確定案由。
四、將他人馳名商標惡意註冊、盜用為域名的行為的法律適用
出於惡意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盜用為域名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應適用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
五、惡意註冊域名的認定
認定域名註冊行為是否構成惡意註冊域名,應審查其行為是否同時符合以下三個必備條件:(1)註冊的域名與權利人享有的標識相同或足以導致誤認地相似;(2)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標記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權利;(3)對該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具有惡意,具體是指: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權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域名;或者為營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與權利人商標、商號的方式引誘網路用戶進入其網頁或其他線上服務;或者專為阻止他人將商標、商號用於域名而註冊;或者為損害他人的商譽而註冊域名等。
六、法律責任的承擔
因域名註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判令域名持有人、使用人停止使用、申請撤銷或變更域名,因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還應判令其賠償損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