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判人員可否擔任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的批覆》在1984.01.11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審判人員可否擔任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84.01.11
- 實施時間:1984.01.11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關於審判人員可否擔任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的請示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以不擔任委託代理人為宜,如受委託的審判人員是委託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且不在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可作為特殊情況準許。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