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二〇〇八年度定期監督檢查計畫的通知》是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7月0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關於實施二〇〇八年度定期監督檢查計畫的通知施二〇〇八年度定期監督檢查計畫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質監局函〔2008〕105號
- 發布機構: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 發布日期:2008年07月07日
檔案原文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定期監督檢查是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生產企業產品質量進行質量監督的重要形式。各市局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與時俱進,進一步強化對定期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嚴格定期監督檢驗計畫執行的各個環節,在確保監督檢驗工作科學、公正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質量監督工作的有效性。《2008年度定期監督檢驗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已經審核批准,現予以下達,現就實施《計畫》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期監督檢驗計畫由各市局負責組織實施,省局負責監督,縣(區)局負責配合質檢機構抽樣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對新增加未列入《計畫》的企業及產品,須補報《計畫》後方可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和監督檢驗,不得違規以任何理由對其進行收費性質的監督檢驗;對列入《計畫》的產品監督不力,工作中有失科學性、公正性,甚至違規抽樣、壟斷抽樣、指定抽樣、超範圍抽樣檢驗、違規收費、亂收費的,將予以通報,問題嚴重的追究其責任人責任。食品類產品的定期監督檢查工作由省局另行規定。
二、《計畫》經省局批覆備案後,各縣級局應向當地政府報告,報告中應有《計畫》制定的依據、方式、內容以及執行方案等。同時,要將納入定檢計畫的生產企業名單及產品予以公告、公示,並向納入定檢的企業進行告知。公告、告知的內容包括:檢驗的次數、檢驗的產品名稱、檢驗收費依據及收費標準。
三、《計畫》的文體:由各市局負責按承擔《計畫》檢驗工作的質檢機構分訂並寄發給各機構。
四、承擔檢驗任務的質檢機構要嚴格執行質量監督的有關檔案和相關標準,遵守監督檢驗的各項紀律,不得超計畫檢驗,不得為難要挾企業,不得違規收費,按照“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按時完成定期監督檢驗工作。否則,將追究其責任,取消其承擔定期監督檢驗任務的資格,並予以通報。
五、《計畫》的執行。在定期監督檢驗計畫的執行過程中,要採取縣(區)局監督檢查和質檢機構抽樣檢驗相結合的方式。監督檢查可以定期巡視,也可突擊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依法生產、執行標準、必備的生產設備、原材料進廠、產品標識標註、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和檢驗記錄等情況。監督檢查的情況要填寫產品質量定期監督巡查登記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能同步的,儘量同步。抽樣工作由計畫指定的質檢機構負責按《計畫》抽樣,縣級局執法人員配合併做好記錄,直接到企業待銷售的合格品庫內按標準抽取,質檢機構內部應貫徹抽檢分離的原則,檢驗要按照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進行全項檢驗,嚴禁超範圍抽樣檢驗、缺項檢驗。監督檢驗費用由質檢機構在抽樣時按照標準向企業直接收取,各級行政部門不得代收,更不得一次性向所有生產企業收取全部監督檢驗費用。各地不得隨意變更質檢機構,如無特殊情況,應由計畫所列質檢機構承擔檢驗任務。定期監督檢驗的檢驗報告應在報告封面檢驗性質一欄中填寫“定期監督檢驗”,並分寄至內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局及產品生產企業。各市要分別在6月、11月將對本轄區內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情況寫出詳盡的工作總結報省局。
六、對質檢機構的檢查。在《計畫》執行過程中,各市分別在6月初、11月初要組織對質檢機構工作質量(包括抽樣、檢驗、收費、樣品保存)的監督檢查,檢查可採取現場查看與留存樣品異地再檢驗等方法,檢查結果上報省局,作為考核質檢機構的依據,省局適時對其抽查。
七、定期監督檢驗(簡稱“定檢”)信息統計、匯總。各縣級局在接到檢驗報告後,應填寫檢驗報告登記表,包括收到檢驗報告的時間、檢驗報告編號、企業名稱、產品名稱、承檢機構、檢驗結果等內容,並及時錄入“定期監督抽查信息管理系統”。同時,針對轄區內區域性產品總體質量狀況,定期向當地政府撰寫質量分析報告,提出合理化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並分別於每季度末月的20日之前將本縣每季度定檢工作總結、錄入“定期監督抽查信息管理系統”的數據報市級局,市級局匯總後於每季度末月的25日之前報省局監督處,定檢信息涉及工業生產許可證、“3C”認證的,要將其信息分別抄送本級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上報。市、縣兩級的定檢工作總結要內容充實、分析準確、建議明晰,並抄報當地政府。
八、後處理工作。定期監督檢驗不合格產品的後處理工作由各市局負責。在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要及時填寫不合格檢驗報告後處理登記表,並建立不合格產品企業檔案及後處理檔案。後處理檔案應包括後處理工作人員名單(簽名)、企業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調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限期整改通知書、企業整改報告、企業複查申請、複查通知書、複查檢驗報告、檢驗結論並附抽樣單、罰沒收據複印件等。對於屬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經複查不合格的,通報本局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和國家質檢總局第93號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註銷程式管理規定》第十條,辦理吊銷程式。後處理工作總結分別於6月初、11月初報省局。
九、定期監督檢查工作的監督與考核
1、定期監督檢驗工作是對市、縣局的年度考核內容之一。主要考核:落實定檢制度、執行定檢計畫情況、抽樣檢驗率、抽樣準確率、承檢機構的準確性、企業覆蓋率、納入定檢的企業是否有齊全的定期監督檢查記錄、定期監督檢驗報告、監督檢查的頻次及《計畫》完成率、後處理檔案的完整性及幫促企業的效果等內容。
2、各市局半年組織一次定期監督檢查工作的檢查考核;省局每年組織一次定檢工作檢查,其結果作為考核各市監督工作的重要依據。
3、定檢工作情況的通報。省局每半年對定檢工作的整體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十、有關要求
1、定期監督檢驗工作是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一項重要工作職能,是質監部門實施產品監管的主要渠道,是從源頭抓質量的根本措施。各級質監部門和質檢機構一定要充分認識定檢工作的重要性和其戰略意義。
2、建立和落實定檢工作責任制,系統各級要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具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工作細則,確實把定檢工作做深、做細、做紮實。要把定檢工作與轄區監管責任制相結合,轄區責任人要全面掌握本轄區內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抽樣檢驗、後處理情況。
3、嚴格法紀,依法行政。定檢工作政策性、技術性強,直接涉及生產企業的利益和聲譽,因此系統各級在工作中要嚴格依法行政,注意總結定檢工作的經驗教訓,嚴禁只收費不檢驗、亂收費、出具虛假報告、人情報告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嚴禁人情抽樣、部門利益保護抽樣、超計畫、超範圍檢驗等違規違紀行為。要通過改進行風,整肅紀律,建章立制,強化定檢工作的權威性,使質監部門的這一重要職能得以充分發揮,使其真正成為既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又促進系統發展的一項主要工作。
4、各地接此通知後,要抓緊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學習部署,掌握好今年定檢工作的原則和政策,並儘快組織安排本單位定檢工作。各市的定檢計畫電子文本於2008年4月20日前報省局備案。
二OO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