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2019年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印發了《關於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通知就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的條件、程式等有關事項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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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民政局:
為了規範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工作,保障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應當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於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三)有必要的財產,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
(四)財務管理符合國家財務、資產、會計的有關規定;
(五)有組織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以《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記載的名稱申請法人登記。
三、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進行審查:
(一)法人登記申請書;
(二)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意見;
(三)《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副本)》;
(四)擬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組織成員、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屬於宗教教職人員的,同時提交宗教教職人員證;
(五)註冊資金驗資憑證;
(六)具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七)章程草案。
四、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審查同意的,向申請人出具審查同意的檔案;對審查不同意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審查同意的檔案應當載明宗教活動場所名稱、住所、註冊資金、擬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組織成員姓名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五、宗教活動場所持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的檔案,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對於準予登記的,發給《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六、《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載明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宗教活動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宗教活動場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式樣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章程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核准,自法人登記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章程示範文本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憑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並將印章式樣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民政部門備案。
九、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變更法人登記事項的,應當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的檔案,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十、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依法應當終止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回《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並指導宗教活動場所成立清算組織,依法進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後,由宗教活動場所持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註銷的檔案,到原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法人註銷登記。
十一、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成立、變更、註銷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處理的,由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應當吊銷登記證書的,由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吊銷《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吊銷《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
十三、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民政部門依法指導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民政部門做好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 2019年4月1日起實施。
國家宗教事局 民政部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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