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層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簡稱《國際責任公約》。聯合國大會於1971年11月29日通過。1973年10月9日起生效。主要內容:發射國(指實施或組織外層空間物體的發射的國家和從它的領土或設施發射外層空間物體的國家)對其發射至外層空間物體在地面或飛行中造成的損失,負有絕對的賠償責任;賠償額應按國際法和公平原則確定;賠償要求應自造成損失之日起1年內通過外交途徑或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如果通過外交途徑談判在1年內不能達成協定,有關雙方組成賠償委員會,其決定對雙方有效。公約對“損失”所指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中國於1988年加入該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外層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
- 生效日期:1973年10月9日
- 簡稱:國際責任公約
- 簽訂日期:1971年11月29日